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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实践在上海# 《关于民事诉讼进度的汇报2014-5-23》

(2014-05-24 20:20:41)
分类: 杂谈

 

根据网友们目前所获得的资料,我们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认为韩寒并未获得过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的任何奖项。因此,我们拟对出版署名韩寒的作品并在作品上对作者写作能力的介绍内容中宣传作者获得过新概念大赛大奖的出版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提起民事诉讼。

 

2014-5-10,本人通过上海法院网的网上服务系统,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以及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分别提交了起诉萌芽杂志社和上海世纪出版集团的起诉状和证据复印件。

 

2014-5-15,上述二家法院分别在上海法院网上给本人立案审查回复,静安区法院的审查结果为“不同意立案”,徐汇区法院的立案庭法官在与本人进行了电话询问和沟通后,要求本人补正材料。

 

2014-5-23,再次上海一日游:

 

上午九点,网友@英超老王子@bravejackey@疯狂五四@bu1d 依约与本人在徐汇区法院门前会合,立案庭的接待法官接过诉讼材料,略略扫了一眼,立刻喊来了另一位法官:“他们那个告出版社的材料现在来了,你来看看……”,于是法官和我们几个就案由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最终法官同意接收我们的诉讼材料,并依法出具了《证据材料收据》。

 

过程还算顺利,我们注意到接待台边摆放着“党员先锋岗”的牌子。这大概表示这是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样板。

 

在静安区法院,申请起诉萌芽杂志社的诉讼材料提交过程更为简洁,除了接待法官对起诉者为本人略微表示出惊讶的神情之外,并无多余的问话,本人也懒得开口,提交材料,填写送达地址书,开具证据材料收据,谢谢,再见。

 

至此,起诉上述二家出版单位正式进入法律程序。

 

(普法小科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下午二点,我们集体奔赴上海黄浦区司法局,索要我们就黄浦区公证处不依法出具查阅档案书面证明的信访回复。法制科的经办同志听到我们的个人姓名,立刻麻利地找到了信访回复文件,同时抱歉地表示:“保管公章的同志今天休息”。本人表示可以在复印件上,由经办人签名,并在复印是遮掩掉司法局领导的批复签字内容即可。该经办同志认为:“其实你们不需要来拿书面回复的,因为我们司法局已经在上海市委书记信访网上回复过了,又赖不掉的……”我们表示担忧:“我们的信访原因就是因为你们黄浦区公证处赖掉了应该依法给我们的查阅档案书面证明……”接着,我们顺利地拿到了书面信访回复文件,并将视民事诉讼的进程及时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提起复查申请。

 

该次上海一日游的项目出乎意外的顺利,应该是上海市委市政府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之后,我们数人兴致盎然地来到去年韩寒“七个半球”量身高的所在球场,在热烈讨论了场景重现的各种可能性后,由于大白天阳光直射影响过大,遂放弃了这个计划。

 

晚上,@bravejackey 在捞王餐厅设宴,接待由广州来上海的@聪明的一叔 与数位上海新闻界以及其他行业的网友,个别网友对我们依照法律渠道追究出版社虚假宣传韩寒写作能力持有不同看法的网友,席间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分别就韩寒的话题分别从道德、法律、政治等角度进行了探讨,话题很有深度,也颇具启发,此处不赘。

 

期间,大家对今天的诉讼立案申请问题进行了各种分析与推测,详细地做了预案,并对诉讼过程中的技术支持与后勤保障做了具体的分工。

 

夜一点半,活动结束,网友们纷纷表示意犹未尽,挥手告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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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实践在上海# <wbr>《关于民事诉讼进度的汇报201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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