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7.21水灾中出租车涨价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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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北京7.21水灾中部分出租车哄抬运营价格问题,@宁财神 @押沙龙 @和菜头 @黄斌 @徐宥箴 等各位大V都表达了各自不同的观点和看法,@马锐拉 也消遣了几句,我就懒得批评了,因为最近半年多他的脑子就没有清楚过。
出租车在自然灾害状况下能不能临时涨价或者应不应该涨价,这首先涉及到出租车从业人员的社会身份以及车辆产权问题。而正常状态下出租车的价格是由政府定价的。
北京市的出租车行业与国内大多数城市的出租车行业一样,基本上属于出租车公司取得营运权然后向从业人员收取押金承包经营的,也就是我们常听说的司机交纳“份子钱”。尽管车辆的产权名义上属于出租车公司,但实际上车辆的维修、保养、损害赔偿均属于承包司机自理。而国家劳动法规定的所有五金一险司机们均得不到保障。因此出租车司机的社会身份仅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承包经营合同对象,没有其他。
在北京7.21水灾这样的严重自然灾害状态下,出租车如果继续经营显然无法保障车辆和司机的安全。因此,除非该地区实施紧急状态或者战争动员。出租车司机在类似极端自然气候条件下有权停止正常运营。
但是,不能临时涨价。否则,即属违反价格管理法律法规。
国内各个城市的出租车运营价格属于政府听证定价。一旦定价,即不得违反。虽然如今的政府定价听证程序几乎流于形式。其中偷鸡摸狗照顾企业利益行为几乎明目张胆。本人与数位公益诉讼参与者在今年初曾尝试就本地区的出租车价格听证过程中政府物价部门的违法价格调查行为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并以此向市中院、省高院提起行政诉讼。均遭驳回。理由只有一个,也很简单:政府出台的调价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
因此,本人的观点很明确:在7.21水灾中,出租车司机有权停止运营,但如果继续运营,不得擅自涨价。
这听上去有点像个悖论,但事实如此。
至于救灾需要或者疏散灾民需要,那是地方政府组织协调的责任,与出租车司机无关。
其他的所有关于出租车经营困难、收入不高、待遇太差等等的问题均属于劳动法调整或干涉的范围。
另外,关于国内出租车经营状况以及性质问题,@王克勤 先生曾经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进行过专项的调查研究,有兴趣的网友可以去翻翻他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