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位优势(Location SpecificAdvantages)在转让定价税收调整中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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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A2013中国国际税务高峰论坛分享(二)——区位优势(Location
选址节约(Location
对于选址节约(LocationSavings)的问题,OECD在2010的转让定价指南中已经给予承认。同时,指南说明,选址节约的利润归属,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应参照独立第三方之间的类似情况下,如何商定交易价格的情况进行判断。但这要取决于交易双方的议价能力,也就是和交易双方分别承担的功能、资产和风险程度紧密相关。同时,OECD在指南中还举了两个例子以说明选址节约带来的剩余利润如何在交易双方进行分配:
在第一个案例中,生产品牌服装的A公司,假设生产加工仅仅是基本功能,但商标是著名商标具有较高的无形价值。当位于A国的A公司将生产部分迁址到B国,并在A国继续拥有品牌、保留服装设计和销售功能。A公司和B公司之间只是签订合约制造合同。B国有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且存在大量的第三方制造商。在这种情况下,OECD的结论是选址节约带来的剩余利润不归属于B公司。
在案例二中,位于X国的X公司在Y国成立了关联企业Y,在Y国雇佣技能同等优秀但是工资水平较低的工程师,并采用外包形式将工作交予Y企业完成。如果Y企业是唯一的能提供同等水平的技术服务的服务提供商,而X公司并无现实的其他选择。很可能Y公司已经拥有了高价值的技术类无形资产(如非专利技术等)Y公司拥有选址节约。如果X公司和Y公司均拥有独特、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应考虑采用利润分割法。
但是,在OECD2013年7月关于无形资产方面的转让定价修改讨论稿中,OECD也讨论区位优势(Location
但是,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是采纳了联合国(UN)转让定价操作指南中的观点,即区位优势是因特定地区存在的资产、资源、政府产业政策和激励措施而产生的生产优势。因此,中国在这个概念基础上,强调在转让定价中要考虑三方面因素:选址节约、营销型无形资产和市场溢价,以力求在全球价值链利润与税收协定伙伴及跨国集团之间进行公平的划分。
例如,在UN转让定价指南的中国实践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列出了汽车产业的六大区位优势:
1、中国的产业政策,要求外国汽车制造商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进驻中国市场,促使其在有限的市场准入条件下竞争
2、中国消费者偏好国外品牌的进口汽车,使得跨国企业得以提高在华销售的产品价格
3、由于中国人口多且富裕人群不断增加,导致对汽车的刚性需求
4、国内车辆组装产能限制
5、进口企业零部件进行国内组装和节约关税
6、本地供应商可提供大量优质而低价的汽车零部件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区位优势的转让定价调整提出了“四步分析法”:
1、认清这种优势是否存在
2、判断是否产生了额外利润
3、量化和计算通过区位优势产生的额外利润
4、确定转让定价方法以合理分配通过区位优势产生的利润
虽然有这些原则,不过大家也都承认,在实际针对区位优势的转让定价调整中,由于中国在全球产业链中只是扮演者较为低端的生产功能的角色,大部分外资企业在中国都是单一功能的企业,无法和具有整体供应链价值的企业相比较。因此,由于可以公司的缺失,涉及到具体调整,要保证相对合理和客观还是很困难的。
不过在整个讨论中,四大对于区位优势提出了用波特的钻石模型这个分析框架来系统性的分析区位优势的要素,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这个思路非常值得我们去借鉴。
同时,我们认为,虽然税务总局在逻辑和理论上对区位优势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这一概念也为UN的转让定价指南所采纳。但是,从一个理论体系的构建来看,我们现在还缺少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做实证的分析工作。虽然我能列举了这些区位优势的因素会影响企业利润,但我们能通过利用现实企业数据,通过实证的方法来证明这样的区位优势是否真的存在。如果真的存在,我们能够估计出区位优势所带来的利润的一个大致水平呢?这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就好比这次会议上,大家都在探讨OECD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报告。OECD不仅从利润和显示的资料中来阐述跨国公司的全球避税安排所导致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而且在该报告的附录B中,OECD专门对目前理论界针对利润转移的实证研究成果进行了文献回顾。在这些文献中,有些文章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了跨国公司的确存在利润转移的证据,但有些文献却并没有发现这样的证据。同时,部分文献还是利润转移的程度进行了统计上的估计。同样,如果中国要使区位优势这一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理念在国际社会得到承担,必要的实证研究成果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