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之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检查方案
(2013-05-31 11: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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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财税政策 |
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之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检查方案
注:本文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8号)
一、检查对象
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纳税人,重点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11年至2012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重点
增值税类:
1.企业纳税申报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
2.成品油购销业务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3.进项税金的抵扣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和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类:
1.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和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销售成本结转的时间和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费用的税前列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四、检查方法
(一)掌握特殊税收政策
各地在查前应全面掌握当地对“两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计量、申报、缴纳的各项特殊政策。
(二)核查企业申报信息
由于“两油”分支机构众多,税款申报和缴纳的方法特殊,检查人员可采用逐月核对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工作形式,认真核对企业的纳税申报信息与账面信息是否一致、申报缴纳的方法是否与当地的政策规定相符。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进项税金抵扣的金额、时间有误,纳税申报表填制有误以及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有误的情况。
(三)摸清企业业务流程
检查人员应对其内控进行梳理,全面掌握油品购销的操作流程。深入了解和检查企业各级机构上载销售收入计量的方法、核算的凭据等基础资料,核查企业销售收入确认时间是否与税收政策相一致,是否存在少计或滞后确认销售收入的行为(尤其应关注加油卡的核算方法);核查企业结转成本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掌握企业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相关流程和规定,核查企业是否遵循内控制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掘专用发票开具环节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
(四)深入核实购销业务真实性
1.锁定违法行为高发地
各地在所辖范围内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比例,比例畸高的地区列为重点关注,重点核实重点地区的业务真实性,防止企业利用“冗余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锁定异常交易对象
抽取企业开具和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对异地、大额的成品油交易对象进行锁定,检查购销合同、出入库记录、货款支付凭证等原始资料。
对于货款支付存在异常的,如大额现金支付、多张个人银行卡现金支付、付款人与专用发票填列购货方名称不符、资金存在回流等情况,检查人员可考虑存在加油小票换开专用发票环节异常操作,应进行深入检查,询问业务经办人、货款经手人等具体工作人员,理清交易实际情况。如有必要,可突击延伸至购货企业,排查成品油销售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对于高频率、大额、异地购(销)成品油甚至在同一时期内在不同地区购买同品种成品油的行为,对特定对象进行锁定,抽取部分交易重点,检查成品油出入库情况,验证交易真实性。检查包括采购通知书、油品运输票据、验收清单、入库单、出库验货单、提货通知单、出库单等原始资料。检查各单据出具日期、吨位数、损耗数、运输费用的逻辑合理性,购(销)对象名称与原始单据列示名称是否一致。
对于案头分析发现疑点较大的交易,检查人员应赴车站、码头等地调取货物运输记录,与企业资料进行印证,排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五)检查企业油品损耗核算情况
检查企业油品保管、运输等经营过程中产生损耗是否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进项税金转出以及所得税前扣除损失报批处理。
(六)检查进项税金抵扣情况
重点关注企业采购材料形成构筑物等税法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金的行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七)检查其他所得税类问题
成品油销售企业同样存在其他行业企业多发的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混淆科目列支不予税前列支的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提取有误以及取得不合法发票在税前列支等情况,请各地给予充分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