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适用税收政策解析之二:典当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2013-05-06 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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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分类: 政策解读 |
【中国注册税务师齐洪涛按】典当行是否属于金融企业?是否适用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长期以来业界内一直存在疑问和争议,国家的税收政策也似乎莫衷一是。目前,在税务政策的制定方面,确实缺少对术语进行定义或适用范围界定,本人结合有关政策分析典当行应适用的税收政策,同时也期望大家予以探讨并予以指正。
典当行适用税收政策解析之典当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中国注册税务师齐洪涛
一、税收政策对典当行的适用规定口径不一
我在《典当行适用税收政策解析之典当行是否属于金融企业》一文中详细阐述了典当行属于金融企业,但由于国家下发文件的口径不统一,造成人们的理解大相径庭,众说纷纭。
1、以产业定位典当行称其属服务业
《财政部
《财政部
而《财政部
以上将典当做为服务型企业的文件是从产业分类角度划分的,且《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12〕108号)明确第三产业即为服务业,包括金融业。
2、以行业定位典当行称其属金融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第一条(三)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行业的居民纳税人,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四)规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都属于金融企业。
以上文件将典当行做为金融企业是从行业分类角度划分的,且《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1〕69号)进一步将“典当”分类在J门类(金融业)、66大类(货币金融服务)、663中类(非货币银行服务)、6633小类(典当),对该类的说明是“指以实物、财产权利质押或抵押的放款活动”。
从以上分析可知,典当行属于服务业的金融业。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由于口径不一,有的文件把典当行作为服务业,而有的文件又是金融企业,造成人们理解上的障碍。
二、典当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
既然典当行属于金融企业,那么凡是金融企业适用的文件典当行都应适用。主要包括《财政部
典当行可以按照财税[2009]64号、财税[2012]5号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也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要求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但是典当行作为金融企业但并不是金融机构,凡是仅金融机构适用的税收政策,典当行不得比照执行(有文件规定可比照执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