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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中石化企业所得税征管

(2016-01-04 23:49:58)

·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退税问题的批复

·         税总函〔2015694

·       

·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退税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23号)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在北京市汇算清缴,其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由你局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1]211                                             2011.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下属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201111日起,中石、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5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下载: doc 文件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下载: doc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6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加强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中石油、中石化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中石化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子公司下设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该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

    二、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方式及就地预缴比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7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在税务机关备案或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研发费用、财产损失等事项,由其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的权限予以备案或审批。

    四、中石油、中石化实行就地预缴的二级分支机构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应先用该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税款进行抵免,不足部分在总部抵免。

    五、2009年度中石油、中石化汇总纳税后超缴的所得税税款,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实具体数额后及时办理退库。

                                                    十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73         2009.10.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暂维持不变。

二、对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分支机构2009年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先抵缴2008年度超缴税款的50%,抵缴后有余额的,及时征收入库。2008年度超缴税款的另外50%部分,在2010年预缴时抵缴。各分支机构抵缴税款的具体数额见附表。附件:1.中石油2008年度超缴税款分配表?2.中石化2008年度超缴税款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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