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中石化企业所得税征管
(2016-01-04 23: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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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退税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23号)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在北京市汇算清缴,其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由你局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下属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1年1月1日起,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下载:
doc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加强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中石油、中石化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暂维持不变。
二、对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分支机构2009年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先抵缴2008年度超缴税款的50%,抵缴后有余额的,及时征收入库。2008年度超缴税款的另外50%部分,在2010年预缴时抵缴。各分支机构抵缴税款的具体数额见附表。附件:1.中石油2008年度超缴税款分配表?2.中石化2008年度超缴税款分配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