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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3]24号《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15-03-11 23:20:36)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清溪注: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营业外收入,多了一笔收入,但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销售收入中剔除了税,一增一减,结果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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