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问题归集
(2013-11-14 09:39:29)《企业会计准则》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企业应当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分类 |
定义 |
举例 |
研究阶段 |
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
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 |
开发阶段 |
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 |
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 |
定义有,举例也有,不等于实际判断就没有问题了。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统计的研发投入,包括计入营业成本的研发项目样机成本和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费用化的研发支出两部分。
公司产品研发分为两种:
一种是,公司单独立项、自主研发的新产品,作为未来拓展市场的产品和技术储备,针对此类研发项目,公司一般先立项、成立专案项目组、划拨专项经费、设定研发推进计划;
另一种是,根据客户要求开发新产品,公司一般会抽调专门的技术人员组成临时项目小组进行攻关,针对客户提供的基本作业环境和工艺参数要求,制定初步设计方案,得到客户确认后,公司划拨专项资金用于购置新产品开发的相关模具、设备、配套件等,先行试制模型机,反复调试直至达到客户的技术参数要求,并经客户最终确认后再进行批量生产,同时将模型机进行适当的性能改进后作为产品一并销售给客户。以风机制造为例,公司试制的模型机即使最终未交付客户,其主要配件(如转子、台座、电机、液力耦合器等)也能用于其他风机上,没出现过整机报废的情况。
辽宁高新资格认定,要求高新的3%研发投入必须是全部通过“管理费用”项下三新费用归集的才可以,在营业成本项下列示的“样机成本”不作为研发投入计算。
这个规定对上市公司可能有一定束缚,对中小非上市公司而言,资本化还是费用化无所谓。
调查发现,企业研发费用存在较大的水份。根据专业人士对深圳60家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的审核统计,这些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大多在5-6%,而中国500强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平均只有1.32%,而且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大,成功率低,多申报(不排除虚申报)研发费用金额达到申报数的27.11%之多,高的甚至超过50%。多申报项目主要在研发人员工资(69.43%)和仪器仪表费(12.23%)两项。
研发费用的审核步骤
企业对于研发费用的审核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
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审核前,需要对企业的组织架构、生产特点、业务流程等事项进行考察,弄清企业是否有研发部门以及该企业的研发工艺、研发产品等内容。
收集整理资料研发费用的审核需要企业提供如下资料: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对每个归集的项目进行详细审核加计扣除要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具体如下:
(一)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对于研发费用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企业进行的研发开发,常常涉及的项目不只一个,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的项目有五项,有硬件开发,也有软件开发,根据配比原则,研发出来的产品如果适用增值税,其领用的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研发出来的产品如果适用营业税,其领用的材料进项税额则不应该抵扣。
(二)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在审核加计扣除时,要将工资发放的名单与企业提供的研发部门人员的名单仔细核对,对于没有在研发部门人员名单内的人员工资,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三)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企业发生的设备折旧和租赁费,如果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用途计提,一般都可以税前列支。但并不是所有的折旧和租赁费都可以加计扣除,只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在实践中,由于税务代理人员对企业的研发过程、研发工艺、研发产品不熟悉,该设备是否属于研发专用难以判断。
(四)其他费用的审核。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可以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另外,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同样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五)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如果企业只取得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的发票,那么只能税前扣除而不能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应根据合同规定,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的审核难点和建议。
研发费用审核之所以难,主要在于:研发费用对应的项目都是专业领域,税务人员也好,注册税务师也好,对相关行业、业务流程不熟悉。
一、基本资料的搜集、判断和项目的实地观察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核需要搜集的基本资料包括:研发项目立项书、研发机构的编制和研发人员名单、研发费预算和执行情况、研发费用归集表、以前研发项目的成果、委外项目合同、委外项目发票等。
其中,研发项目立项书是认定研发项目的基础,这方面需要较深的专业知识,判定“第三条,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这点判断的难度确实较高,因为自主研发技术和外购直接采用公开的技术往往混杂在一起,自主研发所占比例的高低有从量到质的区别。如某项研发大部分是直接外购现有技术,特别是关键技术都是外购,小部分自主研发,主要是集成应用,在分辨和判断上有很大难度,实际审核中大都按企业的申报数据确认了。这是需要在《管理办法》修订稿中明确的。
另一点,“第九条,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在企业实际经营中,研发项目可能和经营项目混杂在一起,即一个生产经营项目可能运用了新技术,同时该项目会带来营业收入,可谓研发中有经营,经营中有研发,某些项目施工费用,也即经营成本费用也可能计入研发费用中,本身的分辨和识别是存在一定难度的,这点需要《管理办法》修订稿中进一步的明确。
在审核实践中,还可能陷入只核实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但对研发项目的场所、研发人员、研发设备和研发成果缺乏现场了解。实际上,这是很重要的一个审核环节,如果对以上研发要素进行实地观察,应该有更有力的依据出具审核报告。
研发费加计扣除是较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虽然申报了该项优惠,但账务处理确实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第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企业的账务处理,需要设置一个“研发费”科目,然后分项目设置子科目,在子科目下按“第四条”的八个类别归集费用。
在实际核算中,企业可能按高科技企业认定的要求设置了“研发费用”,还可能是按会计准则核算“研发费用”,这样的设置都和税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有一定差别,需要审核人员对一条条会计记录,一张张会计凭证仔细核对,找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金额,这是一项工作量很大的识别,也唯有如此,才可能得到相对正确的金额。
在一个大项目的研发中,很可能借助外单位的研发力量才可能完成。《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在审核实务中,只需要搜集委托外单位开发合同,受托方提供的费用支出明细表和受托方开具的发票即可认定该项研发费用,这样以信任受托方提供的资料为基础,缺乏延伸审计,也是会有一些漏洞的,特别是如果受托方与委托方有关联关系,这样以关联交易舞弊还是有一定可能。希望在《管理办法》修订版中考虑该因素,如委外合同占多少比例以上,或金额多少以上,需要延伸审计后方可确认,也要告知企业在签订委外合同时,将需要延伸审计的条款写入合同。这样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审核提供较完整的依据。
《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在研发项目中,领用材料和研发人员工资等支出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在实际审核中,领用的材料到底是用于研发,还是生产经营,也确实较难分辨。因为材料的领用只不过凭出库单记账,若出库单上领用标明为研发用,但实际上是生产经营用,审核人员是难以识别的,大概只好从领用总量上看是否异常。
而如果对被审核单位情况不熟悉,对研发人员也很难分清到底是直接从事研发,还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偶尔从事研发,或者工资薪金支出在研发费用和经营成本中的分配比例。大致也只好从总量上看有无异常。
鼓励企业投入更多的经费到研发中,更快更多地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服务,是一项很好的政策。但也需注意,只有去伪存真,给真正投入了研发的企业支持,剔除虚报的水分,才可能使该政策不会走样,成为一项对某个行业的普惠,也才可能使该政策长久的执行下去。
201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