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应征个人所得税
(2013-07-28 17:13:45)非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一直有争议。早七八年的时候,本人在工作中就碰到过一个这样的业务,当时我认为应该征税,请示上级,上级也同意我的观点,征税。当时认为征税的依据是:
1、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级部门以正式文件发的批复,但后来基层征收部门好象也没执行(也有政府干预的原因吧)。
早两三年或者更早的时候,在网上看到财税浪子王竣的博客,感觉找到了高手,于是在他的博客上向他请教了这个问题,与王版来来回回讨论了几个回合,征税吧,好象有点说不通,不征税吧,明明有所得却不征税,好象也不对。
2012年总局所得税司领导与网友在线交流,总局领导的答复也是征税,依据也是上面两个文件。
除上面两个文件外,征税文件还有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所得征税。
总局的解答是就文件答问,至于为什么征税,没有说法,所以没有足够的说服力,下面反对的声音很大。
反对者认为不应该征税最核心的理由有:
1、比照上市公司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征税,非上市公司同样性质的业务为什么征税?
2、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金,对资本金征税严重违反所得税征税原则。
3、所有者没有取得所得。特别是对后入股者而言,转增实收资本的钱就是他自己的钱,即便是原股东也没有从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
原股东没有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或许还说得过去,但如果说原股东没有取得所得则实在让人难以信服。赶集网创始人(不记得叫什么名字了)与他妻子打离婚官司分割财产时,他开始不分割财产给他妻子,理由是:网站营运一直亏损。亏损是事实,但他的财富却是呈几何级数增加的,你能说他没有所得?
追本溯源,我们还是来分析一下溢价入股的实质。
一般来说,公司成立时出资人的出资都会全额计入实收资本,不会有溢价,只有后入股的人才会溢价投入。后入股的人为什么会愿意溢价投入呢?原因有二:
1、前期经营盈利形成了留存收益。
假定某公司原股东甲投资100万,2年后税后盈余600万,乙以700万参股,与甲平分股份。我们可以列个表比较一下资本结构的变化。
参股时 |
转股后 |
|||||
|
实际出资 |
留存收益 |
合计 |
实收资本 |
留存收益 |
合计 |
甲 |
100 |
600 |
700 |
400 |
300 |
700 |
乙 |
700 |
0 |
700 |
400 |
300 |
700 |
合计 |
800 |
600 |
1400 |
800 |
600 |
1400 |
通过这个表我们可以看到,乙相当于拿多出资本600万的一半300万与原本应由甲一人享有的留存收益600万的一半300万交换,这种情况,双方都没有因为参股增资获得收益。
2、除前期留存收益以外的超额支付。沿用上例,假定乙以900万参股,其他情形不变。仍然列表来看:
参股时 |
转股后 |
|||||
|
实际出资 |
留存收益 |
合计 |
实收资本 |
留存收益 |
合计 |
甲 |
100 |
600 |
700 |
500 |
300 |
800 |
乙 |
900 |
0 |
900 |
500 |
300 |
800 |
合计 |
1000 |
600 |
1600 |
1000 |
600 |
1600 |
乙相当于拿出多出资本800万的一半400万与原本应由甲一人享有的留存收益600万的一半300万交换,通过这个交换,甲获益100万。
甚至我们可以以赶集网类似的例子,假定甲的公司暂时没有盈利,乙以900万参股,列表如下:
参股时 |
转股后 |
|||||
|
实际出资 |
留存收益 |
合计 |
实收资本 |
留存收益 |
合计 |
甲 |
100 |
0 |
100 |
500 |
0 |
500 |
乙 |
900 |
0 |
900 |
500 |
0 |
500 |
合计 |
1000 |
0 |
1000 |
1000 |
0 |
1000 |
从三个表来看,除了第一种情况,甲的财富没有增加以外,后两种情况,甲的财富都增加了,第二情况财富增加了一倍,第三种情况财富增加了四倍。甲的财富增加,源于乙的超额投入。乙的超额投入可以看成是乙对甲的经营能力的估价预支。对上市公司而言,人们看好的可能是一个比较虚幻的公司,上市公司是一个很大的团队,随着股权结构变动,公司实际掌控人也会发生变化。而对非上市公司而言,投资方看中的就是创始人的经营能力,所谓对公司的投资实质就是对创始人的投资,是对创始人劳务价值的超额回报。
所以,我认为资本溢价投入,对公司原股东来说是实实在在取得了所得,只是这个所得不是来自公司经营,而是来自公司的其他投资者。不是利息股息红利性质所得,而是其他所得。对公司原股东征税是完全有道理的。
公司原股东应纳税所得额=参股后所占公司净资产份额—参股前所占公司净资产份额
公司原股东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20%
2013-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