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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2013-05-01 11:56:16)

税法规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可以核定征收。那么:

1、哪些理由算正当理由?目前在股权转让方面有规定,其他方面,如销售价格偏低、营业额偏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偏低等等,都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2、计税依据偏低,纳税人应该陈述理由,税务部门认定计税依据偏低,是否也应该陈述理由呢?

3、如何核定?如何核定的规定散见于一些相关的法规文件中,但是没有更细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比如销售价格偏低,按照纳税人同期同类商品价格核定,同期同类商品不止一种价格的怎么核定?是按日期最接近的一笔销售价格核定?还是按平均价格核定?平均价格取多长时间的平均价格?按其他纳税人的同类商品价格核定,其他纳税人取哪一个纳税人?取哪一些纳税人?要取多少纳税人?具体的核定程序怎么走?哪些部门哪些人参与?等等。

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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