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中将制止早恋行为列为家庭保护内容,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人的早恋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

首先教育好孩子的心情较之很多人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也曾经多次遭遇过学生早恋的问题,的确有些令人头痛。而今,有这样的尚方宝剑为凭,本应该欢欣鼓舞才对,然而恰恰相反,它带给我的,只有可笑可悲的感觉!
首先,立法者态度不够审慎。对于中央电视台记者的三个问题:1、如何界定早恋?2、多少岁算早恋?3、有没有征求家长意见?立法者的答复是“尚在研究之中”。何谓法律?它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准则,是每一个公民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的行为规范,一个连立法委员们自己都还模糊不清的、尚在研究中的问题,却赫然鲜明写进需要立即执行的法律法规中,他们这种轻率的态度,难道不怕贻笑当今及后世子孙?
当然,也许出台这一法律的人,其初衷是为保护教育孩子们。但要出台这条法律,总得先咨询教育学、心理学的相关专家,对家长们进行调查走访,对青春期孩子们的心理、生理特点进行分析研究,在一系列科学调查和数据说明的情况下,经过三思谨慎制定方可。毕竟,法律需要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决不能在“本没有列进去”的情况下,因为某个“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提出来”,这一条便就此诞生了。如果法律的制定如此轻率,这不仅很有“黑色幽默”的味道,而且不能不说,这将是某省之悲哀了!
其次,此条法律不具备可操作性。对未成年人的早恋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的条款,本是家长们一直在做的,需要法律多此一举写进条文里吗?再说,如果家长制止不了、矫正不过来呢?法律制定了具体措施来配合家长的行为吗?没有。那又是不是需要出台措施来惩戒家长教育的不力、孩子的知错不改呢?显然也不切实际。既然如此,这条法律难道不是一纸空文?浪费了立法资源不说,还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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