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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产生内容与“用户”产生内容版权责任不同

(2009-03-23 23:20:05)
标签:

编辑

用户上传

版权责任

56网团团

分类: 观点

 

 

    目前将网站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编辑产生内容”网站,比如新浪、搜狐为代表的门户网站,有大量的编辑、记者在制作内容,网站的内容体现的是媒体平台完全的意思和独立的立场,我们可以称之为“互联网平台上的传统媒体”。

 

另一类是“用户产生内容”的形式,包括博客、论坛、社区、视频分享等,其内容更多的是依靠网友的参与制作和上传,打破了传统媒体内容来源的固有模式。

而因为内容来源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那么,以“编辑产生内容”为属性的传统媒体和以“用户产生内容”为属性的新媒体所承担的版权责任也是不同的。

用户上传内容的版权责任适用中国加入WTO签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即当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只提供空间服务(包括缓存、接入、搜索、链接),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只有删除的义务,并不存在侵权,只有被告知的情况下还不删除才就被视为侵权。

另外,法律保护除了在尊重版权人权利的基础上,也应当适当考虑新技术的发展和用户的需求。

法律保护要既能保护版权拥有人,又能满足新兴行业的发展,对新技术的发展保持理解和宽容的态度;同时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事实上用户将是最终的受益者,根据联合国最新统计数据,截止200812月,全球互联网用户已经超过14亿,预计2012年超过19亿,占全人类人口1/4,在如此庞大的数字基础上,考虑最广大用户的需求也应在新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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