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一个很专业的法律词汇开始进入公众的视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让一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王左做交通协管员,以考察其悔罪表现,再决定是否不起诉。目前,已有13名犯罪嫌疑人得到这一“特别待遇”。
这就是正在浙江省试点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被媒体通俗地解读为“以善代刑”。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其正规的解释是,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人身危险性,认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宁波市的此番“试水”,由于触及了现行法律的“禁区”,而引发激烈争论:
赞同者认为,对轻微犯罪实行“行善代刑”的管教措施,使其在为社会做义工时,一边行善一边现身说法,不但有利于他们自我改造,赎罪自救,还能教育和警示他人,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质疑者认为,检察机关以当义工来为犯罪嫌疑人脱罪,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原则,检察机关没有权力对刑罚的方式进行创新。
实际上,北仑区检察院在推出这个新政时,并非心血来潮,没有顾虑。他们制定了更为严谨的的实施细则: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能被判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等;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过表现以及个人情况,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确实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并对适用人群作了明确界定: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案件适用于附条件不起诉。
同时,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彻底的品行调查,包括其工作、学习、生活经历和日常表现,以确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情况。
但,对于北仑区检察院的“以善代行”,公众的担忧明显多于赞许。
有空可钻!这就是我们看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第一印象。
网友的质疑具有普遍性:在现实条件下,人人不可能有那么高的觉悟,法本无情,但若执意体现人性化,最终拼凑起来,可能会让人啼笑皆非,成为一枚可以叮咬的“臭鸡蛋”。
王庆锋想得更远:不知道这个消息在浙江人看来是不是“喜讯”?不同人有不同的揣测:无意犯罪者大概可以庆幸为赎罪找到了缓冲期;小偷小摸者也可能为恣意放肆找到了庇护,只求在“考察期”内蒙混过关。
不能否认,这种“宽严相济”的政策创新的确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走向,也会收到一定的成效。但实际上,“附条件不起诉”在现行制度和各种适用条件难以与之匹配的背景下,是难以经得住质疑和考验的。
网民们甚至仔细回顾了此项政策的出台过程:“以善代刑”在中央政法委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后,宁波市一个公诉科科长在一个月的住院时期“拿出来”的。此方案纯粹为执行领导命令、缺少民意调查、草草论证修改,其实质上只具有理论上的可操作性,甚至在理论上,都有“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弊病。
有人直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违公平公正,倘若做交通协管能免去牢狱之灾,交通肇事者一定争先恐后去当志愿者。然而人心隔肚皮,我们如何去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悔罪,又如何鉴定其不再危害社会?光靠考察、评估是无法洞穿其内心世界的,检察机关再火眼晶晶也有雾里看花的时候,而此时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让犯罪嫌疑人侥幸逃脱免于刑罚,不仅起不到教育警示的作用,而且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其本身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
法不容情,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起到震慑作用。“以善代刑”“网开一面”无标准可言,检察机关的权力无限膨胀,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不会滋生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
固然,“附条件不起诉”的进步性是值得赞赏的,但这绝不可能成为忽略其“潜在风险”而执意实施的条件。在这种思维上,很多人是赞成“以善代刑”的解读的,但往往进步性契合不了时代的步伐和群众的觉悟,这种政策还是少践行为好。
其实,纵览世界各地,类似“以善代刑”的司法模式并不新鲜。在香港及欧美国家,有“社会服务令”和“守行为”,当行为人的违法不太严重,不是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判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无偿的服务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行为进行管束来完成对其的改造。
面对对“以善代刑”的声声倒戈,我突然想起了一个词---叶公好龙。
毋庸讳言,法律人性化,社会民主化是人人向往的境界,面对可贵的探索该不该挥动大棒将其打死,使其不得翻身?该不该再开帽子公司,将吓人的大帽子扣在新政头上,让它胎死腹中?
常常是我们讲改革、说创新,但是遇到些许的变革就用僵化的思维模式考量细微的进步,只是变革者迫于舆论压力望而却步。
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国家民主进步不可或缺的支撑点,缺了那一翼都会无法实现。
基于此,有专家认为,在“德”与“刑”关系上,重视道德教化作用,是有利于轻微犯罪人改过自新,促进社会稳定,减少和预防犯罪的。
但愿我门不当好龙的叶公,别把“以善代刑”当作老虎的尾巴,摸不得。
我们的态度是谁说老虎的尾巴摸不得?偏要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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