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华社等权威媒体公布了南勇、杨一民和张建强被正式批捕的消息。
作为足球高官落马第一人,昔日中国足球的掌门人南勇的生死猜想成为舆论的焦点。
对此法律专家的解读很有意思:
由于中国足协的特殊情况,南勇等案发前同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和民间团体工作人员两种身份,而在《刑法》中不同身份量刑标准大不相同。南勇等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是决定其罪名和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南勇是以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原主任兼党委书记的身份定罪,那么他将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和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量刑最高可以是死刑!
如果南勇仅仅是以足协原副主席身份定罪,那么他将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最高仅仅是五年有期徒刑。
不管怎么说南勇命悬一线是个基本事实。
曾经有传闻,在南勇被警方带走之后,从其身上搜出一张有600万元现金的银行卡。据熟悉内情的人士说,南勇在北京有多处房产且价值不菲,财富总量与他的收入明显不成比例。
一位足协官员缘何腐败到如此程度?据知情人透露,(南勇)除了操控比赛之外,收受贿赂也是他们快速致富的重要手段。在整个中国足协,只有作为一把手的南勇拥有与“圈外富豪”更多的接触机会,也只有他拥有这样的能量将这些人拢到一块。
我们不是司法部门,南勇的生死只能由法律说了算。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对该案司法进程的关注。尤其是对南勇等人,作为贻害了中国足球多年的罪魁祸首,格杀勿论,不失为一条最佳选择。
针对南勇的身份问题,有人一针见血的指出,无论南勇是利用官方职务之便还是民间团体职务之便,其涉嫌犯罪的事实都证明了其是在利用手中的权力做交易,其任职期间的一切职务之便都依赖于公共权力,只不过在他身上行政权力与国家授予的民间自治权力发生了严重重叠而已。
足球是世界第一运动。但多年来,中国球迷不得不吞咽着一颗又一颗苦果。在世界足球面前,中国足球一直抬不起头来。足球的落后与我们泱泱大国的身份极不相称,极大的伤害了球迷们的心。也让我们这个古老的国度在屡战屡败、屡败屡战的恶性循环圈里丧失了起码的尊严。
在许多经典场合(比如春晚),不去埋汰一下男足好像就是找不到卖点,显不出出彩的亮度。想起国人调侃、侮辱、戏谑甚至侮辱男足的无奈情绪,那种“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悲情几乎让每个中国人不寒而栗。
处死南勇,和抓到几个裁判,判处几名球员相比,远远比打倒一批因大环境原因而沾染了腐败的普通足球从业者更有意义。
从一定意义上讲,南勇是以个人的利益、自己的腐败换取到的是国家的屈辱、国人的失望、民族的哀怨。因此单纯的从法律的某个层面上量刑,而不考虑它带来的巨大危害性,特别是国人精神上的无法弥补的创伤,显然有失公允。
处死南勇,对建立和完善打假反赌工作机制,为中国足球创造公平竞争、积极向上的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足球搞上去了,对我们民族精神的提升是催化剂,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处死南勇,国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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