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网恋,只是为了回到现实

(2009-04-22 22:22:22)
标签:

网恋

回到现实

情感

分类: 早子·情感乱谈

网恋,只是为了回到现实

文/早子

 

 

网恋该如何定义?网络中的恋爱,或者网络中的爱情?下定义本身不是什么难事,难点在于下完了定义之后,判定所有与网恋有关的东西都要和那个定义联系上,那么一切判定的正确与否也跟定义的完整与否、准确与否息息相关。我们姑且把网恋简言为网络中的恋爱吧。

 

定义下完了,这就意味着方向已经确立,顺着这个方向,我们试着为网恋寻找一条出路。网恋也是一种恋爱,这个说法必然无可厚非,那么网恋就有着恋爱的特征。当然,从包含的关系讲,恋爱有的,网恋不一定有,但是网恋的任何表现一定是是恋爱所拥有的。一见钟情对网恋应该不适用,因为网恋限制了“见”的发生,那么网恋就应该从恋爱的最常见模式着手,从相识开始,渐渐地熟悉彼此,在或长或短的交往中增进感情,进而互相产生爱慕,由此而引发恋爱。此过程应用到网恋中显然要具备一个前提,那就是,整个过程都是在网络中进行的,否则,何以称之为网恋?

 

好了,恋爱开始了,下一步的发展是什么样?仍然从最普及的现象中进行阐说。现在的通信技术毕竟高超,电话、手机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在网络中相恋的两个人不会放弃电话和手机的交流,发短信,打电话,能听到对方的声音让恋者无比高兴,这无疑是对异地恋人最大的快慰。此外,网络工具也无比强大,视频语音聊天可以让网恋的双方在听到彼此声音的同时,眼睛还能看到对方的容貌。虽然在实际中,两个人相隔有几百公里甚至几千公里,但是网络让他们满足地以为对方就在自己的眼前,唯一的不足就是,触手而不可及。这样的日子究竟能坚持多久?我没有做过调查和统计,但是根据不可靠的观察,能够保持在网恋发生之后一直不见面的网络恋情通常不会很久。这里的通常究竟有多平常,这里的很久究竟有多久,凭那点不可靠的观察是不好确定的。但是确不确定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网恋的出路就是——恋者的见面。此处的见面正是现实中的面对面,所以,我们完全也可以说,当网恋者开始了现实的接触之后,网恋的日子终于熬到头了,而此处熬到头的意思是指一个旧的时代灭亡,新的时代随之诞生。

 

多么轻松方便,多么顺理成章,多么水到渠成,网恋的出路就这样三言两语的被我们找到了。得意吗?自豪吗?骄傲吗?别得意太早,网恋若是如此简单,它就不会直到发展了这么多年还要被那么多人排斥了。见面只是在网恋这座高楼上的一层而已,充其量只相当于完成了在经过了相识到相知再到相恋后的第一次亲密接触。燃眉之急可解,永恒的欲望却无法满足,我也不必对男女间的那点互相补给、互相占有的心底意念有所掩饰,虽然说恋爱与上床不能等同,但是对于热恋中的情侣来讲,他们不可能只满足于简单的眼神交流,语言沟通等等,如果说见面是网恋的一个台阶,那么情欲的满足或者说发泄则是这个台阶上的扶手,有了它,恋者才可以站的更稳,不至于摇摇晃晃,心惊胆颤。然而,见面的时间是短暂的,分分合合、聚聚离离是人生的常理,短暂的享受与满足之后,他们将重新回到千万里相思的生活中。这次回归显然不是简单的恢复,在经历了交欢之乐,感受了暧昧之情后,网恋者的内心里又频添了许多新的元素,这些元素建立在一种期待中,建立在一份幻想里,而当期待与幻想长久不能实现时,那就变成了一种煎熬。

 

怎么办?是不是应该再见一面?这答案基本上已经显而易见了,要么再见一面,把第一次见面的过程来个“昨日重现”;要么独木阳关,各寻出路。呜呼!说到底,网恋的出路始终和见面有关,也就是只有恋者从网络里跳出来了,他们才能忍受住各种煎熬,经的起各种考验。那么,如此说来,网恋的目的也是相当明确了,那就是——为了有朝一日从网络里走出来,走到现实中。这岂不是很可笑的一幕?当恋者从网络里走出时,他们的恋爱必然不能称之为网恋,因为文章开头,我们已经给网恋下了个简单而无可厚非的定义——网络中的恋爱。

 

其实网恋只是一个手段,爱与不爱,恋与不恋,这都是从现实中人的思想决定的,从这个现实出发,进入到网络中,在网络里游弋,无论经历多久,无论恋的多深,最终还是走回到现实中去。这是遵循着一个什么样的规律?生死轮回抑或是循环更替?正如我们感叹生死一样,既然生是为了死,那我们何必要生;网恋既是为了走出网络,那恋者选择网络岂不是打自己的耳光?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