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陕西铜川崔家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1019”事故

(2023-01-16 12:26:06)
分类: 经典/文摘/精华(转)
中国典型生产安全事故(162)陕西铜川崔家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每日安全分享(今日头条)

每日安全分享

2023-01-15   13:22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政工师、高级工程师



1996年10月19日5时40分,陕西省铜川市崔家沟煤矿桃花洞采区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50人,重伤3人,轻伤13人,直接经济损失142.8万元。(注:当时李俊祥时任崔家沟煤矿党委书记、政委、一把手。)



一、事故单位概况



崔家沟煤矿(崔家沟监狱)隶属于陕西省监狱局。该矿位于铜川市西北38km处,矿区东西长8km,南北长6km,煤层厚度3~11m,平均9.34m,地质储量2.5亿t,可采储量1.5亿t,属高瓦斯矿井。1978年纳入统配,核定生产能力100万t/a,目前年生产能力80万t。现有杏树坪斜井和崔家沟平硐,平硐共分三个采区,即松山(下二)采区、桃花洞(下三)采区和崔家沟(下四)采区。全矿现有干警1168人,工人1230人,在押犯6398人。



发生事故的桃花洞下三采区(桃花洞大队)位于松山和崔家沟采区之间,通风方式采取抽出式通风,现井下有炮采队一个(9中队),掘进队二个(10中队和11中队),机电运输队一个(12中队),通风队一个(13中队)。9中队现采13403工作面一分层,11中队掘进13403工作面灌浆巷。该采区的出煤系统是由工作面至下三采区皮带输送到下三采区煤仓,再由矿车接运,通过平硐至选煤楼。



二、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9日零点班,桃花洞采区应下井92人,实际下井90人(犯人86人,干警3人,工人1人)。其中9中队在13403采煤工作面清移溜放顶,出勤42人;11中队在13403灌浆巷清煤架棚,出勤17人;13中队瓦检、排水、看风门、维修风筒,出勤8人;大队调度室调度员1名工人,另有3名跟班干警。13中队两名风筒维修工修理好13403灌浆巷局部通风机风筒后,于1时30分上井。5时30分左右,13403工作面一至四茬、八至九茬顶已放完,三部溜子正准备缩短;13403灌浆巷正在装、运浮煤,下三皮带正常运转。



5时40分许,12中队一部皮带司机贾永祥到一号变流室向矿调度室电话汇报:13403工作面方向传来爆炸声并有黑烟从皮带巷冲出,疑是瓦斯爆炸,矿领导闻讯后,立即组织抢救。



三、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矿领导立即赶到现场并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6时30分,矿救护队、医务人员及井下指挥部成员相继入井,展开紧张的抢险工作。省委、省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十分重视,程安东省长、司法部张秀夫副部长、贾治邦副省长、张中鼎秘书长及劳动部、煤炭部、司法部、铜川市政府、省司法厅、省劳动厅、省煤管局、省检察院、省监狱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相继赶到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铜川矿务局救护大队、焦坪煤矿救护队、省人民医院、铜川市人民医院等单位的救护人员也相继赶到现场参加抢险和伤员抢救工作。



井下抢救人员在对瓦斯进行排放和对冒顶区进行支护后,相继从灌浆巷救出遇难者15人,从采煤工作面救出遇难者28人,从三部溜子头救出遇难者4人,从三、四部皮带尾分别救出1名遇难者,从402灌浆巷口救出遇难者1人,从回风联络巷救出2人(生还)。经过24个多小时的紧张抢救,至次日6时50分,井下人员全部抢救出地面。据统计,事故当班井下作业的90人中,有2人提前升井,事故中死亡50人,伤16人(均系犯人),22人安全脱险。



受国务院委托,省政府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立即成立了以张中鼎秘书长为组长,省动厅、省司法厅、省煤管局为副组长,省监察厅、省检察院、省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展开了事故调查,铜川市有关部门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四、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煤体内瓦斯喷出,矿灯灯头密封不严,引起特大瓦斯爆炸。



事故间接原因:(1)矿灯管理混乱,完好率差。(2)矿井瓦斯喷出现象长期存在,缺乏针对性的预报预防对策。(3)干部任用不到位,生产现场管理混乱。(4)干部作风不实,履行职责不到位。(5)生产干部上岗或转岗不按规定培训,盲目上岗现象严重,特殊工种无证上岗,对生产人员培训教育不够,自我保护能力差,造成安全制度和生产规程难以落实,安全生产无基本保证。(6)主管部门对该矿的安全生产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作了一定工作,虽然1995年“11·1”瓦斯爆炸事故以后,组织人员到矿进行了四十天的整改,但是对桃花洞采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认识不够,整改效果不明显,对“11·1”事故后的整改措施监督不力。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