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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官该下岗了

(2010-03-29 19:38:56)
标签:

法律

法官

被害人

故意伤害罪

宋丽

洛阳

杂谈

分类: 杂文专栏

这个法官该下岗了

杂谈

 

   日前,看见一则新闻,因为文章有明确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等,所以,是真实新闻也罢,还是一则假新闻也好,我暂且把它看成是真实新闻。

 

   那则新闻里说,河南洛阳有一女子长得很漂亮,2009年2月21日22时许,该漂亮MM宋丽上夜班回家,路遇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被其盯上,按住嘴巴拖至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在强奸过程中,因为美女宋丽不肯配合,导致江某生殖器折断,失血过多死亡。

 

   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由于天黑加上慌张,宋丽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而身上的血液以为是自己的(宋是处女),强奸者事前服用过伟哥(已经化验确认),因为药物作用兴奋过度,忘记了自己在流血,所以,宋丽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江某。

 

   法院认为:被告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导致的结果,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为了自己所谓的“面子”而事后不报案,错过了抢救江某的时间,任由江某失血死亡。宋丽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宋丽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进行民事赔偿,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判缓刑三年,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人民币8.8万元。

 

   看了上面这则新闻,我真想学电视里的一句话:“我一口盐汽水喷死你”!什么狗屁检察院?什么垃圾法院啊?这简直是古代的黑衙门嘛!这个事件里,宋丽从头至尾就是一个受害者,身为执法人员,却不知道这个事件中谁在加害谁?难道,中国的法律被改写了不成?难道,是男人就可以随意强奸女人,而被害人要主动配合,不然,导致后果,还得赔钱抵命?翻翻法律法规,没有这一项呀,为什么洛阳那些混账执法机关有这样的混账逻辑?难道因为那个强奸犯江某是公务员的身份?是公务员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明明是罪犯,在犯罪过程中死亡,却成了“被害人”?还要被强奸者为他的死亡买单?简直滑天下之大稽!

 

   判决过程中,法院竟然宣称“赔偿被害人家属......”,我倒要问问,是宋丽在犯罪还是江某在犯罪呀?这样逻辑混乱的人,岂能做法官?这样思维反常的执法者,会公正吗?连罪与非罪的概念还混淆不清呢,穿那身法官制服,不定还制造了多少起冤家错案?

 

   一个处女,遭遇强奸,慌乱、痛苦、害怕、羞耻各种情绪自不必说,堂堂检察官和法官们竟然还要她“遇见......结果”,我很想请他们的女儿来承受一下这样的悲剧,看看在那样的状态下,是高兴地配合强奸犯呢,还是思维清晰地遇见到这样那样的不良后果?也许,执法者的女儿自然有超人之处,在遭受强暴时,也有不同于正常人的泰然心态,可以高兴地配合强奸犯粗鲁的动作,镇静地为强奸犯选好地方,并打扫干净犯罪现场,就怕稍不注意,地上的小石子啊,碎玻璃啊扎伤了强奸犯的屁股。

 

   这样处理这起强奸案,作为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无耻地要求被强奸的女子遭遇强奸时预知不配合的后果,并因为强奸犯服用性药动作粗暴导致折断生殖器死亡,却把责任推向于女方(受害方),受害人变成罪犯因此获罪并赔偿,这样稀奇古怪的事情出现在当今法律日渐完善的中国,简直是个天大的笑话!真是从古到今闻所未闻。那位法官我看可以下课了,如果依然人模狗样地呆在法院,我看,这样的院也该关门啦!

 
如果这是一条假新闻,对那位制造假新闻的人怎么处理?最多可选1项
发起时间:2010-03-30 18:00    截止时间:2010-05-30 18:00    投票人数: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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