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雇员因侵权第三人受到损害雇主赔偿责任问题
(2025-10-05 16: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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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雇员因侵权第三人受到损害雇主赔偿责任问题作者:夏磊律师
雇员全部损失已获侵权方赔偿还能向雇主主张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遭受侵害的雇员既可以选择请求第三人即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请求雇主承担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但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由此可见,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与雇主对雇员的损害赔偿的关系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内容的给付,并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充分实现债权,又能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连带债务重负。
因此,雇员既然首选侵权第三人提起诉讼并已获得全部赔偿的,就不能再依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否则,雇主将无法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且雇主的赔偿责任仅仅是一种替代性责任,第三方直接侵权人是终局责任人但未获全赔可另案起诉雇主也可共同起诉双方。所以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均可导致赔偿请求权消灭,故这两种请求权只能择一选择,不能要求双重赔偿。雇主的赔偿责任仅仅是一种替代性责任,第三方直接侵权人是终局赔偿责任人。
雇员向侵权方索赔后损失未完全获赔或执行不到款还能向雇主主张赔偿?
1.雇员向侵权方索赔后,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下,仍有权向雇主主张赔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损害,雇员享有第三人即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请求雇主承担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侵权第三人与雇主之间形成不真正连带之债。在雇员请求侵权第三人赔偿并被法院判决胜诉后,但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下,其请求权未得到实现前,因该不真正连带之债并未消灭,所以雇员仍有权请求雇主承担赔偿的选择权。雇主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与侵权第三人追偿问题可另行诉讼解决。
2.雇员向侵权方索赔后,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下,未实际获得赔偿系执行问题。无权再向雇主请求赔偿责任。
雇员已选择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后,不能再向雇主请求赔偿,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且选择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也即终局责任人主张了权利,其可获赔的项目及金额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未实际获得赔偿系执行问题。故雇员无权权再向雇主请求赔偿责任。
3.雇员向侵权方索赔后,损失未完全获赔或未得到全部支持后。仍有权向雇主请求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并未明确当雇员选择向第三人主张损失赔偿但未得到法院全部支持时能否就未得到赔偿的部分再向雇主主张赔偿。对此,有部分法院根据民事侵权填平原则及第三人与雇主的责任实质系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结合立法精神及第三人选择权的本质属性,认为这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故雇员在遭受第三人损害,并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未得到全部支持后,就其未得到赔偿的部分再向作为雇主主张赔偿,赔偿权利人损失未完全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有权向雇主请求赔偿。
4.雇员向侵权方索赔后,损失未完全获赔或未得到全部支持后。无权再向雇主请求赔偿。
赔偿权利人已选择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后,不能再向雇主请求赔偿,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看出雇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雇主在雇员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因此,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不存在监管过错,则雇员向第三人侵权方索赔后,损失未完全获赔或未得到全部支持后,再向雇主请求赔偿,不应被支持。
雇员造成第三人损害雇主承担责任后能否向雇员行使追偿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认为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一切损害,均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雇主能够证明损害是由雇员故意造成的。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雇员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实务中要结合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和原因,考虑到雇主对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义务,以及案件的事实情况、实际损失、经济状况等,综合认定。
因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应当规范工作方式,恪守注意义务,从事某些特定行业的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非自己履行劳务行为的所有法律后果都由雇主承担,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雇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rian观点
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雇主对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或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采取非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雇主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均需要对雇员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以Brian建议雇主最好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机动车商业险,来降低事故发生时自己的经济损失。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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