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由两“开心网”之争引起的思考

(2009-06-02 12:36:59)
标签:

开心网之争

域名近似

商业标志

商标法

it

                                 由两“开心网”之争引起的思考

                                 文/段君峰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

 

近日,开心网(kaixin001.com)以涉嫌不正当竞争状告千橡互动旗下的开心网(kaixin.com)并且要求千橡开心网停止使用近似网站名称之事,引起了不少网民的热议和关注。

 

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对此事当然不会漠然视之,会比一般的网民更加关注。但,鉴于该事件还处于法律程序当中,本人不便对该案的具体情况做法律分析。因此,本人在此仅谈谈对该类案件的思考。

 

对很多网民来说,一看到kaixin001.com和kaixin.com,不免会冒出这样的念头:这两个域名太相似了吧,肯定有一个是山寨版,怎么会这样呢?有关机关应当制止这种行为啊。

 

然而,大家可能没有注意到,开心网(kaixin001.com)是以“千橡开心网在网站名称、网络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其雷同,服务对象、服务功能以及服务的主要内容也基本相似为理由,按不正当竞争状告千橡互动旗下的开心网(kaixin.com)的,而不是以侵犯域名提起诉讼的。这是为什么呢?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基于现实的和法律的原因,很难以纯域名侵权提起诉讼。

 

从现实角度讲,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定义,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也就是说,域名类似于互联网上的门牌号码,与IP地址唯一对应,域名稍有变动就能对应一个IP地址,完成其应有的功能。由此可见,域名,至少在最初,是个纯技术概念。这也就是为什么只要差一个字母就算两个域名,就可以同时注册和使用的原因。基于此,非常近似的两个域名,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那么,对于近似域名,法律又有怎样的规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域名与原告的域名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是判定侵权的一个条件,但该解释同时还规定“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且“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才可以判定为侵权。由此可见,只要没有恶意或有正当理由注册近似域名,法律是很难制止近似域名存在的。

 

基于上述原因,涉域名类案件基本上都是选择不正当竞争为诉由提起诉讼的。然而,这种诉讼方式的效果又会如何呢?

 

作为一部调整市场竞争的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兜底法,其对调整此类案件的力度是非常弱的。

 

首先,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列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只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与开心网类案比较贴切。因此,为获得胜诉,作为提供网络服务的开心网(kaixin001.com),在诉讼过程中,除了要证明其所提供的是知名服务以外,还要证明“开心网”是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该举证责任是很重的,也是很难的。

 

另外,对于近似域名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没有涉及。

 

可见,这类案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起诉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那么,有没有好的办法来防止此类争议出现,做到未雨绸缪呢?抑或,即使出现这种情况后,有没有更好的法律依据来取得绝对性胜诉呢?答案是肯定的。

 

让我们回到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来,设想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尤其是网络服务商,在网站名称和域名问题上,我们希望怎样呢?毋庸置疑,我们当然希望市场上没有相同或近似网站名称,没有相同或近似域名的存在,使现有的和潜在的客户顺利地找到自己,并且更为重要地,防止竞争者使用相同的网站名称和近似域名夺走自己的客户和市场了。也就是说,我们当然希望对网站名称和域名等标志享有专用权,并且排斥近似标志存在了。

 

而,若想对一种商业标志享有专用权,而且要排斥近似标志存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只有《商标法》所规范的注册商标才能做得到。

 

因此,笔者建议,作为一个网络服务商,尽早地将其网站名称申请商标注册,以获得对该商业标志的专用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

 

那么,对于域名,既然现实中允许近似域名存在,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呢?否也。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逐渐突破了其纯技术的概念,发展成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具有了商标的功能。正如很多域名服务商所说,域名已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商标,是消费者识别和访问企业网站最为重要的线索,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可见,在电子商务盛行的今天,域名已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标志。作为不希望市场上存在近似域名的企业来说,在注册域名的同时,将该域名同时申请商标注册就是一种上上选了,因为该域名一旦成为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就可排斥近似商业标志,也就起到排斥近似域名的作用了。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