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经适房管理,上海的“砖”能否引出“玉”?
(2009-06-26 09: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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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原创:经适房管理,上海的“砖”能否引出“玉”?
6月25日下午,上海市政府就“上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其中,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管理”主要明确了购房者购买后的权利、义务。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售后管理采取“半封闭”模式,购房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不得通过补缴费用的方式取得完全产权,从而随意处置房产(2009年6月25日新民网)。
经济适用房因为权力单位的权力人或关系人把其变成自己的福利房,历来被人们所诟病,尤其是最近“武汉市6个连号”事件的出现,更是让人们口诛笔伐,很多专家为此还建议,取消经济适用房制度。那么现阶段的经济使用制度真的该消亡吗?我看未必!
我国1998年实行房改停止了福利分房。房改后参加工作及以前未取得福利房的职工,还有中低收入的城市居民以及城镇化后的广大务工人员,未享受住房保障制度的待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反复酝酿出台了经济适用房政策,减免土地出让金和50%的报建税费,由政府开发微利 (3%利润)且面积小(60-80平方米)商品房,并走市场化运作道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也带动了建筑、建材、家电、家具等行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部分就业,拉动了国内需求。取消经济适用房无疑是对中低收入而又渴望有房者一个沉重的打击。
尽管经济适用房制度百病缠身,但主要病因就在于申购资格审核不严,而面积也没控制在经济房的中小户型之内,它导致的结果是需要购房者购不到或购不起房,有些通过不正当手段得到经济适用房者却迅速转租或倒卖,并不真正居住。“上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无疑是根治经济适用房制度病情的一副良药。
在申请准入条件上明确由各区(县)政府组织实施,规定了本市户籍年限和在申请区的户籍年限、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限额、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和申请前原有住房转让限制等。由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第一次公示;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复审,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进行第二次公示。申请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可以有效防范无资格申请经济适用房者,混入申请队伍,和无房者“抢饭吃”,让不排队得到的号码“见光死”。
很多人抱怨,经过风餐露宿排到的号,却因每次都摇不到而成为“镜中之花”。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采取两次公开摇号方式,打消购房者顾虑。第一次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情况,采用摇号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排序,并建立轮候名册;第二次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房源类型和轮候次序,分期分批通过摇号等方式组织申请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摇号次数增加,并建立伦侯名册,可以有效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
即便签两关有人侥幸“漏网”,那么第三关无疑对投机取巧者是个沉重的打击。“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售后管理中明确规定,购房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五年,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经住房保障机构批准后按一定价格回购;购房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满五年,可以申请转让住房,住房保障机构有优先回购权,购房家庭应当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向政府缴纳相应的上市转让价款。这样,转让经济适用房也需要等上五年,而且还要缴纳相应的上市转让价款,这样得不偿失的事情,估计善于进行权钱交易、钱钱交易的投机取巧者是不会做这样的赔钱买卖的。
“夫有以饐死者,欲禁天下之食”。担心经适房被腐败的权势者占有而干脆一停了之,就是这样典型的因噎废食思维。“当经济适用房成为稀缺资源,是说明它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政府只要管理到位,就能杜绝腐败”!“不是叫停经济适用房,而是应该如何使经济适用房真正给需要房的穷人”。上海市的作法对各地解决经济适用房难题无疑是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