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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随笔:从守株待兔想到产权保护

(2022-03-24 12:52:44)
标签:

教育

分类: 课堂教学

教学随笔:从守株待兔想到产权保护

重读守株待兔的故事,觉得很有意思。韩非子讲述这则故事的本意当然是借事说理,故事原来是讽刺希望不劳而获的宋人,韩非借此道出了“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的思想。而我考虑的问题是,故事中的宋人该不该得到这只兔子?如何保障劳动者为自己创造财富的权利?今天听一位老师讲授《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所有权”专题,因为教材一开始引用的这一则故事来解释“定分止争”的思想,也和兔子有关。

   《慎子》中写道:“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据《商君书·定分》记载,商鞅到秦国变法,对秦孝公也讲述了这个故事,并说“姑夫名分定,势治之道;名分不定,势乱之道。”可见“定分止争”是解决财产纠纷的有效手段。“物权”的概念虽然来自于西方,但中国古代已经有了这类观念,遗憾的是,中国传统社会既没有保护产权的意识,更没有因此而发展出一套保护能够有效保护私有产权的制度。在我们的传统社会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个人是不重要的,每一个个体隐没在家庭、家族和国家的巨大笼罩里,君王只有“社稷”和“天下”,至于个体的生命和利益,我们只要读一读杜甫的三吏三别,白居易的《卖炭翁》,看一看《红楼梦》中的结局,就一目了然了。这本教材也只是在开始的时候引入了“定分止争”的故事,而没有提出更需要我们去思考的“议题”,为什么中国传统社会这种物权观念仅仅保存在历史故事了,而并没有发展出一套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为什么每个朝代都走不出治乱循环的规律?

    洛克认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人们的财产。在《政府论》下篇的第五章,洛克指出,人的自然理性赋予人以生存权利,这种权利使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具有所有权;其次,自然状态里的人,一开始面对大自然时,对任何外在物品不具备所有权,万物平等地属于全体人类,而非属于某一个体,那么,人又是如何在大自然中获得维持其生存所需要的必需品,以行使理性的自然法所赋予人的生存权呢?洛克为此引入了“劳动”这一重要概念,他指出,自然状态下的人既然对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那么他们对基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和所得物,也就同样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在野地里的兔子,为什么那么多人去追呢,因为“自然状态里的人对任何外在物品不具备所有权”,而在市场上出售的兔子,是卖方(生产者)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因此“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市场交易能够正常维持的最基本条件,就是对“合法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

那么宋人该不该得到这只兔子呢?首先,我们可以肯定,这只兔子是野兔,是无主的,所以,谁抓到就是谁的;其次,在本故事中,虽然兔子是无主的,但这只兔子跑进了宋人的“田”里,撞并且死在田中的树上,那么,这块田和和树是不是这个宋人的私产呢?如是,这只兔子也应该归属于宋人了。但问题是,在这个故事中,这块田地和宋人的关系并不明确,宋人不一定是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也完全可能是在为别人劳动,所以他捡到的这只兔子,也不可能归属于他,他也只有像《伐檀》中的劳动者那样,发出“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貆兮?彼君子兮,不素餐兮!”的控诉而已;最后,要真正明确这只兔子的归宿,就必须要有明确的产权界定,相关的法律和制度的保障,这样才能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否则,宋人也根本不可能天天守护在这棵树下等待下一只兔子了。

 

                        2022.03.24,听课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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