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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研读:如何理解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观

(2019-04-03 08:51:27)
标签:

生活与哲学

矛盾

分类: 课堂教学

      教材研读:如何理解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观

《生活与哲学》第九课“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是整个第三单元的重点和难点,其对抽象性、思辨性、逻辑性的要求都是很高的。在教学中,我们如何指导、帮助学生理解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观,确实是个很大的挑战。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和理论理解,笔者以为要在教学中逐渐推进三问题——即什么是矛盾(概念界定),事物存在什么样的矛盾(事物矛盾的特点),以及怎样用矛盾的观点看问题(事物的矛盾)。

首先,什么是矛盾?哲学首先需要有概念的界定,不同的概念构成了哲学家的理论体系,学习哲学必须要理解概念,由此才能展开分析。对于“矛盾”概念的理解,需要把握三个方面:第一,唯物辩证法所讲的“矛盾”,不是我们日常生活经验中的“矛盾”,这是两个不同的“矛盾”,是“形而下”与“形而上”之别,我们平常所说的“矛盾”——比如“我很矛盾”,“你们不要闹矛盾了”,一方面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另一方面又似乎带有贬义,好像有“矛盾”不是一件好事,哲学上所讲的“矛盾”,是超越于日常经验之上,也无褒、贬之分;第二,唯物辩证法引入的“矛盾”,其本质是界定“关系”,即事物之间、事物内部(事物自身)所存在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对这种关系的理解是建立在对唯物辩证法两大基本特征认识的基础上,“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是我们可以“观察”、“体验”到的,而“矛盾”作为“对立统一”则是更具抽象、思辨性,第三,需要结合中国传统的哲学思想进一步理解“矛盾”的概念,最为形象而又精深的是“易”,“中国哲学...认为万物是由阴、阳本身的互动而生的。我们看到的太极图,黑的部分有一个白点,白的部分有一个黑点,就是说阴中有阳,阳中有阴,所有的东西都不是非黑即白,而是相互转化的,正中有邪、邪中有正,爱中有恨、恨中有爱......一切吉凶祸福都不是绝对的,《易经》的核心就是解释事物周而复始、循环轮转、此消彼长的规律。”(《蒋勋说<</font>红楼梦>第四辑》,P29-30

  其次,事物存在什么样的矛盾?大千世界万事万物,一方面都有矛盾,另一方面,每个事物、现象又存在不一样的矛盾。也就是说,事物的矛盾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我们在学习中比较难以区分的是同一性和斗争性,普遍性和特殊性这两对“性”,其实,这里涉及的是两个不同的角度,即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作为一个概念)的属性;而普遍性和特殊性则是事物所具有的“矛盾”的类型,即任何一个事物,既有属于“这类”事物所具有的共性,同时又具有它作为“这个”事物所具有的个性。也可以说,同一性和斗争性揭示了“矛盾”概念所具备的内涵——即任何对立的双方(无论这双方是什么)存在着统一的关系,或者任何一个统一体(无论这个统一体叫什么)都蕴含着对立的可能性;而普遍性和斗争性则是我们在观察、分析任何一个具体事物的过程中,需要把握的两个基本的维度。从哲学意义上来说,我们对于任何事物的认识,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借助于不同的概念工具进行分析和解释的,比如说,从物质存在的根本方式来说,我们可以把世界上的任何一个事物都视为“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的统一;从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来看,我们可以把世界上任何一个事物都视为一个整体或系统,那么这个作为整体或者系统的事物,一定包含着部分和要素,所以这个事物也可以理解为是“整体与部分”、“系统和要素”的统一。学哲学对我们的一个很大帮助,就是启发我们要学会换位思考,多角度分析,也要善于运用不同的概念进行解释,这一点很重要的。

最后,我们怎样运用“矛盾”的观点看问题?教材的第二框内容是从“两点论与重点论统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两个维度展开的,这两个要求又有何不同?从一般的认识视角来看,我们对事物的分析,都离不开“定性”和“定量”这两个方面——所谓“定性”,就是我们要确认这个事物是一个什么类型、什么性质的事物,矛盾的特殊性“规定了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所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要解决一个“定性”的问题;但是我们还要进一步考虑到,任何事物都是存在于“时空”中,所以各有“量”的规定性,我们还需要从“量”上进行分析,这里的“量”,不仅是要考虑“数量”(多少)的问题,世界是复杂的,任何一个看似简单的事物,其实都包含了多个矛盾,是一个有许多矛盾组成的“矛盾体系”,而任何一个矛盾,都必然包含两个方面(或部分);由“数量”的问题,则必然引出“重量”的问题,因为当我们要真正认识一个事物,解决一个复杂问题的时候,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只能一个一个地认识,一步一步地解决,所以,面对一个复杂事物中所包含的多个矛盾,我们就不得不分出“主次”两类矛盾,面对一个矛盾时,也必须要分出“主次”两个方面了,这就需要我们学会运用“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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