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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新东方教育高峰论坛回顾系列——林建军论坛发言精萃

(2012-12-25 17:10:59)
标签:

林建军

新东方

家庭教育

高峰论坛

家庭教育立法

分类: 【高峰论坛】

新东方家庭教育微评当今家庭教育,“狼爸”、“虎妈”、“鹰爸”大行其道,在褒贬声中,有些疑问浮出水面:父母的教育权有多大?是否大到没有限制?江西贵溪校车坠塘事故中,我们仿佛听到11个幼小的灵魂幽怨地质疑,家长、学校和社会这些教育主体应如何制衡?生命需要什么样的支持体系?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制造了大量的留守儿童,父母缺位之后,教育的义务在由谁来履行?第五届新东方家庭教育高峰论坛中,来自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的林建军教授带领我们进行了深刻的审思——家庭教育立法迫在眉睫。

 

第五届新东方教育高峰论坛回顾系列——林建军论坛发言精萃

图: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林建军

 

林建军论坛发言精萃

 

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家庭是根,家庭教育是人初始的、覆盖全程的、最为重要的教育,但是回到现实生活中,家庭教育又是什么样的状况呢?社会在转型,家庭在变迁,教育在变革,唯独家庭教育一直在走着传统老路,在原地打转,基本上处于无师自通、无证驾驶、自给自足、盲目无序的状况。所以,后果就是“养不教”的现象,更多的是想教无方,还有很多家庭在传递负能量给孩子。这些问题亟待我们重新审视、认真思考。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序言中特别提到,家庭作为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这里的协助毫无疑问也指家庭教育。

关于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在现实中我们面对很多质疑,有人认为家庭是私有的,家庭教育是自主的,公权力不应该介入,国家无须立法。我作为法律工作者认为,无论从家庭教育权的属性还是从家庭教育本身的属性来看,这个论断是不成立的。从家庭教育权的属性来看,家庭教育的自由和人的自由一样,是在法律限度内的、相对的自由,而不是超越法律的、绝对的自由,而且这种自由是为儿童谋求福利的权利和自由,不是家长为自己谋求利益的自由;再从家庭教育本身的属性来看,我们知道家庭教育既是事关个人和家庭福祉的私事,但同时也是事关国家和民族重要命运、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的社会公共事务,所以它既属于私人领域但也属于公共领域。

 

国家介入家庭教育的法律角色

国家有义务介入家庭教育,有义务提供公共服务。我们认为国家介入家庭教育,不是替代家长成为家庭教育的直接实施者,也不应当去干涉家长依法行使家庭教育权的自由,而是应当立足于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确立必要的规范,具体可以包括提供系统科学、专业的指导,提供必要、充分、多元的服务,确立科学合理、健全的规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家庭教育自主实施不等同于建立一个独立王国封闭自足不需要指导,家庭教育不受不当干预也不等同完全放任、随意滥用权利不受规范。

国家行动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儿童全面健康发展才是目的,是出发点和归宿。

 

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

在法律中,一部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这部法的基本价值理念的一个高度的浓缩。可以说一部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一部法的灵魂,家庭教育如果立法应当传达出什么样的价值理念?我们认为至少包括这样两方面的理念:

一个是全面发展的原则,即自由、健康、全面发展这样的理念。不论是指导机构、服务机构还是家长,在对孩子施加影响和教育的时候,应当尊重孩子的天性和个体差异。我们主张的是身体、心理、生理、情感、情操等等全面发展,而不是重智力开发,轻社会适应和道德品行的引导这种片面异化的教育。我们主张,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的时候,一定要最大限度地顺应和尊重儿童的心智发育的程度、水平、特性、个体的差异,一定要尊重这些,避免过早的、过度的拔苗助长式的教育。

第二个原则就是要体现儿童最佳利益的原则。在法律上,所有的立法都认同一个普世的价值观,就是儿童最佳利益。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把儿童最佳利益确立为处理儿童事务的最高的指导性的标准,在它的第三条中明确指出: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父母教育权的性质

我们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对家长父母教育权的性质应该从两个角度认识,一个是权利,它是基于天然的血缘关系父母产生的、固有的、具有身份专属性的权利,但同时它也是不可放弃的、必须履行的家长的义务,这是认识这个性质的一个角度。

家长的教育权是哪来的?是基于子女需要,家长才要给的。实际上子女的受教育权是家长教育权或者父母教育权确立的基础。我们应当意识到这个教育权和其它很多权利是有所区别的,因为它不是自我决定权,不是父母自我实现的权利,而是为儿童谋求最大利益的权利。认识到这一点就为干预家长的行为在法律上教育权的丧失、限制和剥夺提供了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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