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牛公函”看法院独立审判底线
(2010-07-01 20:17:20)
标签:
法律公函底线蛙场付强杂谈 |
分类: 社会杂谈 |
6月28日在网络上看到这样一篇报道:重庆农民付强靠养蛙为生。前两年他的蛙场被当地政府划入李渡工业园区,在相关补偿条件尚未谈妥的情况下,遭遇强行爆破,大批蛙被惊吓死亡。付强于是将爆破公司告上了法庭,收案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决。今年6月,付强的代理律师在上诉二审的法院案卷材料中,意外发现了案件一审期间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发给法院的《公函》,该函“警告”法院“不得一意孤行”,要求驳回原告起诉,否则“将会造成原告缠访或者上访,并且不利于处理另外三户养殖户的诉讼。”并称:“我们想,这也是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
这一报道无论是在网络上,还是在现实的媒体中,都引起了很大的轰动。在许多人的眼里,中国的法制虽然算不上独立体制,但也不会受到外界太多的干扰。而从此事看来,法院的独立审判底线,一直是被动的,一直把握在一些政府部门,而非司法部门。从公函的内容来看,管委会具有给法院施压恐吓的语态,自然而然的让人们对目前的法院审判底线有所怀疑。这也是笔者为什么会写出这个段落开头的那段话。
另外一个引发“事发”的细节,有点颇为讽刺的味道。一个原本该被保护的公函,一个只能存留在黑暗里分管院长的批示,为何会出现在案件的卷宗里。很有可能是书记员一个“不小心”的装订,才把本该不能见得光的公函装订在内。如果不是一个“不小心”,这样的公函绝对不会出现在律师的眼中,也绝对不会在各个媒体的头版话题上。如果他们按照规范操作,将它们统统装进只有“内部人士”方能见得的“副卷”之内,如果不是因为这个“不小心”,人们绝对不会想到,在法庭上的公诉之外,还有“最牛公函”的存在,也绝对不会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质疑。
在我国的宪法中规定,法院以及主审法官具有独立的审判底线。而所谓的审判底线是什么?有的人是根据法律衡量,有的人是根据人之常情横量。但无论是上述的那种,都无法让人们信服,无法让当事双方得到满意的答案。诸如此类的公函,谁也无法保证仅此一份,谁也无法保证在其他的地方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
为何一个小小的区级政府,就有权干涉法院正规的司法程序。这样越权的的行为,这样恐吓的手法,是否值得现任政府的深思。因为政府的干涉,还有多少起赵作海的案子没有解决,还有多少个赵作海没有洗清冤屈。因为司法的不独立,还有多少农民在当地被打压,还有多少人还被当地的官员迫害。
一个不小心,让我们看到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底线。也让我们明白,为何目前的社会上还有那么多没有解决的官民纠纷。在如今的社会上,民告官为何有充足的证据,却得不到公正的判决。为何手握铁证,却总是受到不公平的迫害。如果想要得到现有局面的改善,应该真正的将司法独立,让法院拥有真正的独立空间,以及独立的审判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