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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子正关于《株洲荷塘区法院关于召开舆情问题会议通知》系伪造的通知!

(2011-04-25 20:42:58)
标签:

株洲

荷塘区法院

舆情问题

会议通知

点子正

辟谣

杂谈

分类: 点子正辟谣系列文章

    伴随4、22株洲拆迁自焚事件的发生,今天一则网民曝料的“内部会议通知”在网络上大为传播,这样的一则通知,完全有违公文写作常识与拆迁自焚事实,特别是最后一段,所谓"不发言给予行政处分,完全是违法"的笑谈,一看就系伪造,但是令人百思不解的是,某些围脖大佬却置正常的文章常识与公文写作知识于不顾,将网民编造的所谓内部通知当成真的“内部通知”,并拿来说事.

    先请看所谓内部通知的原文:

     关于召开有关4.22事件舆情问题的会议通知》
  
  4.22事件发生之后,媒体给予的关注超出我们的预期。从目前主流媒体舆论导向来看,形势于我们十分不利。故召开人民法院宣传科紧急会议,扩大为全体中层以上干部会议,请大家群策群力,商量对策,拟出一份对该事件的回应,以使舆论能向有利于我们的方向发展。会议将于4.24日上午07:00召开,地点是三楼会议室,请各位做好准备。此处给出回应稿要点,请各位提前思考、讨论:  
  一、事件起因  
  1.拆迁事由应尽量避开房地产、政府用地等敏感方向;  
  2.应造成拆迁手续合法、得到有关单位、上级部门(最好是中央部门)支持的印象;  
  ——此处“手续合法”是关键。  
  3.尽量孤立当事人,申明当事人抗拒拆迁的做法是违背集体利益、与绝大多数群众的选择相左的;—此处可补拟相关文件,证明大多数涉及拆迁户配合拆迁工作;为避免引起更大反应,此处建议抗拒拆迁户为“汪等数家”,而非“一家”。  
  二、拆迁过程  
  1.应避免出现与当事人有激烈冲突的描述;  
  2.关于挖掘机的出现,应给予一个合乎公众心理的解释;  
  ——此处作为细节,应给予充分重视。互联网时代施政经验表明,越是细节的地方越不能忽视。请各位思考一个合理的解释。 
  3.关于汪的自焚,宜突出其“突发”和“失控”的特性,不能给予群众是因为谈判达不成共识而引起的印象,并须杜绝出现可能刺激群众情绪的词汇。  
  4.宜制造当事人刁蛮、难缠和预谋的印象  
  5.应强调我方面对当事人的无理行为,仍极力确保当事人安全、以人民群众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为重的指导原则。——务须突出我方一切为人民服务的办事原则。  
  三、后续措施及其他事宜  
  1.在当事人动机方面,可描述为钱的问题。  
  ——对于钉子户的解释,最好、最有效的说法就是过于贪婪。这种说法,既符合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道德原则,又不至于罗夏太大的热权把柄。  
  2.与国土局方面联系,重新拟定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可适当提高,务必保证该标准公开后舆情会向我方倾斜。(这一条须院长审核决定) 
  2.宜申明我方已在事件发生后立即终止拆迁程序,避免继续刺激汪方情绪,一切以人民群众利益为行动导向。  
  3.院务部须马上与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兄弟部门联系,务必保证会议讨论结果能及时传达于各方,以免对外发布的信息有相互矛盾处。  
  请各部门、人员周知。全体与会人员务必及时参加,提前拟定思路;本次会议每位与会人员都须发言,不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领导也不会给出引导和方向,有不发言的人员将给予行政处分,请务必重视。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2011年4月23日
  

   点子正从文本通知与上下文逻辑上分析如下,欢迎各位网友补充:

   一、如果是正规会议通知,应该有图有真相,正式的会议通知下部应加盖有区法院公章,请网络大佬和曝料者出示《会议通知》的原文照片,请曝料者出示加盖公章或有文件编号的正式文号。

   二、如果是非正式会议通知,电子版的会议通知,会写成如此复杂吗?!而且,区级法院中层干部本就不多,完全可以电话通知,还用下达如此违反公文写作常识的所谓会议通知吗?!

   三、如此内部通知所言,既然是“宣传科”召集的内部会议,是否能以区人民法院的“官方名头”发布呢?!况且,人民法院系统根本没有“宣传科”,高级法院通常叫政治部,区级法院叫政治处,内设宣教科,没有单独的所谓“宣传科”。

   四、人民法院根本没有“院务部”,通常只设“办公室”负责联络接待,更何况区级人民法院,更没有官名如此之大的“院务部”!

   五、如果荷塘区人民法院若召集有关拆迁事件的会议,只会发文称有关拆迁事件的会议通知,根本不会单独就舆情发布会议通知,舆情最多是相关会议的一个内容,虽然舆情目前各单位都非常重视,但还不到为舆情专门召开会议的程度,这是网民的一厢情愿,和看过《说明》后的想当然。

   六、会议通知的公文格式,学过公文写作的应该知道,力求简单明了,如上那般将所有的细节都一一列上,不象会议通知,倒象会谈纪要。

   七、如果是舆情问题的会议通知,如此机密的事情,怎能会将相关处理方式以电子版方式流传呢?!而且如此机密,一定会控制一定范围,怎么会通知全体中层干部参加呢?!

   八、如果这个舆情问题的会议通知属实的话,从这个通知上来看,已经有了相关的对策,何必还需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议集思方议呢?!

   九、之所以在今天(4月25日)曝光,是因为昨天(4月24日)荷塘区法院已经就拆迁事宜发出《关于“4·22”司法强拆突发事件的说明》,这个所谓的内部会议通知,应该是网友根据此《说明》“创作”的彼《会议通知》。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别有用心的某些美分党或带路党们“精心创作”的可能。                          

  

   文后附上《说明》,请大家参考。

         《关于“4·22”司法强拆突发事件的说明》
  
  株洲市铁道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新建项目是株洲市为发展职业教育事业而实施的公益性工程。该项目自2009年实施以来,得到了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其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相关土地许可批文,征用手续合法,补偿工作到位,得到了当地绝大多数群众的配合和支持,目前已搬迁涉拆户268 户,拆除房屋410栋,但汪家正等10户以补偿标准太低为由拒绝搬迁腾地,直接影响了项目进度,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并将导致新生今年下半年无法如期入学。  
  征地拆迁指挥部从2009年11月起十余次到汪家正等拆迁户家中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商议其房屋拆迁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 12月25日对汪家正等户依法下达《限期腾地通知书》,但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腾地义务。经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1年3月15日将该案移交本院执行。我们在2011年4月12日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腾地义务,决定4月22日依法对汪家正房屋进行司法强制执行。  
  4月22日上午,我院依法进行司法强拆。在法律宣传的过程中,为防止爬上楼顶的汪家正父子掉下造成伤害,安排了一台铲土机搬运松土,铺在汪家楼下水泥地上。对话过程中,汪家正突然情绪失控,8点40分左右,在往身上浇汽油的过程中,不慎摔倒,身上突然起火(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中),并从楼顶滚落到地面。现场工作人员迅速上前扑火,在遭其侄子二人强行抢夺灭火器和担架的情况下,以最快速度灭火并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  
  引发该事件的核心问题是拆迁补偿。据调查,汪家正房屋认定合法面积为280.03平方米,可获得房屋征购等费用35万元以上。同时,按征拆安置政策,其家可按远低于建设成本价购买安置房,他家只须从补偿安置费中拿出14万余元即可获得240平方米的安置房。  
  事件发生后,我们即刻中止强制拆迁程序。目前,正在全力救治伤者。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2011年4月24日

    点子正点道为止,点到为止。

                                       (点子正)

   文后附上点子正相关辟谣文章。

   PS1:感谢网友的链接,正如点子正分析,请看湖南省高院网发布的辟谣专贴。

   http://huna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8704

  

株洲荷塘区法院就拆迁自焚事件针对《关于召开有关4.22事件舆情问题的会议通知》一帖的声明

 

作者: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4-25 17:41:06

 


 

 

424晚,凯迪社区猫眼看人论坛出现一篇题为《关于召开有关4.22事件舆情问题的会议通知》的帖子,该贴出现后立即被网民以图片形式转载并跟帖,深圳卫视425日“正午三十分”栏目将此“通知”全文在电视上作为新闻播出,并猜测此“通知”系法院内部不满该事件的人透露。我院现公开郑重声明:我院从未发过此通知,纯属捏造。以下几点足可证明:

一、文中出现的两个机构系子虚乌有。该文中出现的两个部门,即“宣传科”、“院务部”在我院根本不存在。株洲市两级法院自建院以来从未设立过“宣传科”和“院务部”这样的机构。

二、文中所述的会议地点根本不存在。文中提到“会议地点是三楼会议室”,但事实上我院三楼根本没有会议室,三楼为执行局、行政庭和刑事审判庭的办公室。

三、该通知行文暴露发帖人非法院人的真实身份。法院对内发通知通常是以院办公室的名义,落款应为院办公室,而不是以法院名义落款。

四、文中最后一段提到“有不发言的人员将给予行政处分”明显不合常理。《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作为一级审判机关不可能也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随意对公务员给予处分。这种说法明显不符合法院行文措辞。

该文漏洞百出、纯属虚构,请广大网民和观众不要轻信谣言。同时,我们已向公安部门报案,依法维护我院的合法权益。

 

                            

                               荷塘区人民法院

                           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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