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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金者不诉“捡”金女工是“丢”掉法律!

(2009-09-27 12:20:13)
标签:

点子正

捡金女工

侵占

不诉

丢金公司

丢掉法律

300万

深圳机场

分类: 点子正“点”道为止!

    W020090926271317192616.jpg

   

  一个四十岁的女工,一个刚刚查出身患肿瘤的“下岗女工”,一个姓氏和“良心”的良同音的女工,在深圳机场,因为将一个“价值300万元”的纸箱,搬回家中!至此,是否盗窃?!是否应判无期,引来国内众多媒体和网友的关注。

  

  昨天,此案终于有了结论:深圳检方认定:女工是捡,而非盗。

  深圳市检察机关审查研究后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九月二十五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

 

  可以说,此案的检方的“认定”,让大家好象松了口气。更有相关专家认为,这是法律的“人性化”,是法律的“人文关怀”。

  是的,法律是人制定的,制定法律是为人服务的!

  法律是个规则,人是生存的主体,生存亦是个“游戏”!

  

  很多网友,只关注弱者。这是出于一种人性的关怀,很正常,很人性!

  从法律层面上看,“自诉案件”不诉不理。那么,“丢金”的公司会起诉“捡金”的女工吗?!

 

  刚刚看到中广网的消息:

  失主表示绝不追究 “捡金案”女工梁丽彻底自由

  中广网北京9月27日消息 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走黄金案26日终于尘埃落定。案中300万金饰的失主,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先生昨诚恳地回应:“我们从来也没有想过追究谁的责任。”梁丽律师称,这就意味着,梁丽已经没有被追究侵占罪的风险,梁丽彻底自由了。

  据悉,前日(25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本报昨日报道)。当检方不起诉之后,金龙公司成为了梁丽以后命运的关键点之一。刘先生说,“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东西找回来了,其他的我们都不想管”。

 

  不想再“纠缠”那些让“良女工”良心里不安的“细节”,因为那些细节,已经多次表明了,良女工的“故意”。

  如果她不知情,不会将一个“纸箱”推到离丢弃地79米远的地点,也不会让同事从纸箱中取出部分“金”去机场的金店去检验。也不会将纸箱“捡”回家中,更不会将部分金“捡”到老公的口袋里。

  诸如此类,等等。

 

  检方认定非盗,但是涉及“侵占”。从法律上,给出了我们“最法律”的解释!

  同时,检方也将这个“球”推回到警方,而警方更是“顺应法律”、“顺应民意”,将“球”依法推给“丢金”者。

  此时的“丢金”公司的态度,至关重要!

  所以,这家名叫“金龙”的丢金公司的负责人,在民意面前,也很“懂事”,也很“配合”,貌似很人道地宣布“不追究”!

  丢金公司的不追究,从法律上讲是一种“不作为”!这种貌似很人性、很法律的“不追究”,虽然从法理上讲,是“可以”的,因为是“自诉”案件,但是,这种“不追究”却是深层次地对法律的“玩弄”,这种“不追究”是在民意环境下的“被人性”,这种“不追究”是在人性泛滥的“被法律”!

  

  公正地说,人都有弱点!

  如果,点子正换位思考,估计也会象“良女工”一样,会将“纸箱”捡回家中!其实,看到这个事件的时候,每一位朋友,不妨自己设想一下,假如我是“良女工”,我会怎么样?!

  人性的弱点,人性的贪欲,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捡”回纸箱的!

  

  古人讲,君子慎独!

  那是讲的是君子,咱是平头百姓!不能拿君子的高标准要求咱小老百姓!

 

  可是,古人还有,莫因善小而不为,莫因恶心而为之。

  如果,“良女工”不是此前“经常”捡物品的话,也不会这一回,“捡”了三百万的纸箱。如果不是心存侥幸,心存贪念,也不会将纸箱拿回家中,也不会拿着金去检验后,再“捡”回家中!

  

  “良女工”捡金的“一件小事”,在全国媒体与网友关注后,“被放大”成一个“事件”。

  “小事”变“事件”后,亦好亦坏!就是所有的“事”皆被“放大”!

  

  在法律事件中,不要按民事习惯上区分,“强”与“弱”,平等的主体,没有强与弱!

  是的,我们是应该同情弱者,可是,如果同情弱者,是站在“弱化法律”的前提下,那么,我们就无“法”同情弱者,因为,那是对法律的践踏。我们今天的“同情”,就是对法律的“玩弄”;我们今天的“人性”,就是对法律的“非人性”!

 

  如果说,认定良女工是“捡”非“盗”体现法律的“人性化”,那么,“丢金”者“诉”捡金女工,则无法对“人性的法律化”的进一步的完善,这是对法律赋予权利的“玩弄”。

  如果说,丢金公司,因为“保管不善”,丢掉了金的话,那么,这一次,他们“丢”掉的不仅仅是金,更是比金子更珍贵的“法律”!

  如果说,丢金公司,“丢金”后,让“捡金”的女工产生的“侵占故意”的话,那么,这一次,他们的“丢掉法律”,更是会让更多的人的“良心”丢掉了“考问”的“裁判”!

  

  这家名叫“金龙”的公司,现在对于检方踢来的一个“皮球”,着实难办!

  不诉,丢“法”;诉则“丢人”!

  诉,万夫所指,人性皆无!

  不诉,法律玩弄,无法无天!

 

  祝福“良女工”身体安康,良心不再不安!

  质疑“丢金公司”的“丢法”,“不追究”、“不作为”!

 

                    (点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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