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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控录像”问题,令我费解的一些疑惑

(2009-02-24 08:44:53)
标签:

法律

监控录像

监舍

网民

李荞

云南

杂谈

分类: 娱乐
躲猫猫调查,边民个人声音 (转载)

关于“监控录像”问题,令我费解的一些疑惑说出来供网友参详。

在晋宁县公安局会议室,我要求:如果有案发当天李荞明所在9号监舍监控录像的话我们想看看。警方的答复是:没有。在看守所里,我方再次提出这个要求,警方的答复有所不同。一是说监舍休息室(卧室)安装有探头,探头位置保密,放风室(活动室)没有安装探头,所以李荞明被害没有监控录像(被害时在放风室玩瞎子摸鱼)。二是说监控录像视频属于保密资料不能提供给调查委员会查看。三是要求调查委员会不要将监舍安装有监控探头的事情说出去(既然不能公开,何必告诉我们?)。



我们发布调查报告以后,由于被采访缠身,半夜3点以后我才得以休息,第2天(2月21日)我才有时间向内行朋友咨询以及搜索相关资讯。有内行朋友告诉我,看守所目前普遍都达到了“全监控”条件,休息室既然有探头,放风室也应该有。



我从《云南信息报》的报道中查到这样一段报道:

农历正月十九(2月13日)那天,晋宁县公安局向李荞明的亲属通报情况,会上“阎副局长”定性李荞明所玩游戏,使用的词语的确是“瞎子摸鱼”。他说,那天他和李荞明的父亲等六七个亲属,获准参加通报会。会上,晋宁县公安局还向他们播放了一段录像,“当时公安方面参加会议的,有‘阎副局长’、看守所所长、朱警官等人,那段录像,主要展示的是李荞明曾在过的监舍、放风场所、卫生间等图像,并没有播放李荞明受伤当时的监控录像,我们都觉得这样子的录像太没有说服力了,疑点太多,就叫他们不要放了。”



我的疑惑一是,有李荞明放风室镜头的录像是如何产生的?是案发前的还是案发后的?既然如果本就是放风室探头拍摄的,警方为什么要向调查委员会撒谎?警方觉得自己正大光明,录像经得起审查所以敢给家属看,怎么就不敢给调查委员会看?(可惜当时委员会不知道曾有过“给被害人家属看录像”这回事,因为这是2月21日的报道)疑惑二是,如果休息室有探头,其录像与案情也关系不直接,因为案发地点是放风室,这种录像保密级应该不高,影响不到目前的侦查办案,为何依然拒绝委员会提看?



有网友主张,调查委员会应当强硬要求查看监控录像或遭到拒绝后应退出调查宣布失败,不再进行另外的调查项目。我不能接受这种观点。警方以合法律理由拒绝,难道委员会应该抗法强行索取吗?谁赋予我们如此特权?调查委员会的授权来自宣传部而非司法机关,很明显,这只是一种基于“舆论监督”的调查权,跟司法调查、侦查性质完全不同。王雷委员说的“不能凌驾或超越法律”之所以被委员们接受,不强硬坚持非看录像不可,原因正是如此。如果委员会是一个抗法的委员会,舆论又会怎么说?自然是类似“网络暴民”的形容了。这是网民们希望得到的结果吗?为了追求所谓事实真相、实体正义而不顾程序合法与正义,这只会与现代法治精神越走越远。程序正义优先的观念在网络上很难有市场,我深有体会。比如,他们认为“网民代表”背后是几亿网民,委员们应该就象钦差大臣一样享有超级特权,管你什么法律不法律,吾往矣。他们不明白或不愿明白:此次所谓“网民代表”只是云南省委宣传部认可的云南范围内8个人,司法认可了吗?宣传部有权干涉司法程序吗?甚至,云南网民们认可了吗?一方面说“官方钦定的五毛我们不认”,一方面又说“你们代表那么庞大的网民队伍怕什么怕?”我敢说,只要我们的调查报告得出他们想要的结论,他们就奉你为大英雄。但,如果谁赋予我这样的特权,我只会嗤之以鼻。我不感兴趣钦差或大英雄,我感兴趣的是“公民”二字。说难听点,如果给我们会见嫌犯、查看录像的“法外施恩”特权,我同样要质疑之,而对现下司法制度恐怕只会更加失望。



为什么不这样去想:比如象我一样,委员们通过调查报告先把调查来的东西先尽量完整详细的记录下来确认下来,之后再继续分析判断,而且还以此为契机让全国网民来参与质疑,形成又一轮更强大的舆论浪潮,对逼近真相营造出更大的舆论。这难道是无价值无意义的吗?委员会难道宣布了“此事到此为止”?委员会难道认可了“躲猫猫说”或“瞎子摸鱼说”?宣传部公告过这个委员会解散吗?调查报告之后,委员们难道从此就对此事封口了吗?



至少,我的质疑不会结束,我的发声不会停止。而这些,网民们都可以看到。

最后,发布广告:1、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2月21日凌晨1点到2点之间对我进行了未间断式采访。2、中央电视台《法制在线》栏目2月21日晚间21点到22点之间对我进行了未间断式采访。希望广大网民与我共同监督CCTV,看他们敢不敢播出。因为我讲了很多作为一个网民参与调查的真实感想、看法。
http://blog.qq.com/ac/b.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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