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收益等价定理(zhuan)
(2009-10-19 17: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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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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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收益等价定理
收益 等价定理,是拍卖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可以毫不夸张地讲,如果没有收益等价定理,就没有今天的拍卖理论,也就没有独立的拍卖经济学。其核心内容是指:表面上看上去不相同的拍卖模式,实际上却是一回事。自从维克利1961年提出“收益等价定理”后,许多经济学家都设法证明这一结论的存在。因此,拍卖理论界关于“收益等价定理”有多种形式的表述。但是由于经济学家们在分析问题时,使用了大量的数学模型和函数公式,加上我们的翻译也不太精准,因此不易理解。我们在教材中将收益等价定理简单地表述为:
在符合独立私有估价、竞买人对称并且风险中性等假设条件下,无论采用英国式 拍卖、荷兰式拍卖、第一价格密封拍卖和第二价格密封拍卖四种类型中的哪一种拍卖方式,期望拍卖价格是相同的,而且获胜者的期望收益也是相同的。
在理解收益 等价定理时,有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关于收益 等价定理的证明,我们采取了简单的文字表述,重点证明了两组等价关系,即我们证明了荷兰式拍卖式和第一价格密封拍卖是策略等价的;第二价格密封拍卖与英国式拍卖是策略等价的。但是关于这四种拍卖方式都是策略等价的问题,我没有进行详细证明。因为这个证明过程如果用文字来表述,有一定难度。
第二、收益 等价定理主要指的是这几中拍卖方式在策略上是等价的,这里的等价不是说,拍卖人的收益是一样的,比如拍卖人用这哪种方式拍卖获得的拍卖佣金都是一样的。这里的策略等价有多个方面的含义。
比如在证明荷兰式 拍卖式和第一价格密封拍卖是策略等价的时,实际上我们想重点强调的是,这两种方式(1)结果是一样的,即都是出价最高者赢得拍卖,并按起出价支付;(2)两种方式中,竞买人要考虑的关键问题是一样的,即出多高的价;(3)两种方式中竞买人要做出的抉择是一样的,在荷兰式拍卖中,竞买人面临的抉择是:出价越低,赢得交易的机会就越小,但一旦赢得交易,他可以获得的额外利润或者说剩余将越多;相反,如果出价越高,赢得交易的机会就越大,但一旦赢得交易,他可以获得的额外利润或者说剩余将越少,甚至带来损失。同样,在第一价格密封拍卖中,竞买人面临着同样困难的抉择:如果他给出的价格越低,赢得交易的可能性越低,但一旦获胜,可以获得的利润或剩余就越多;如果他给出的价格越高,赢得交易的可能性越大,但一旦赢得交易,可以获得的利润或剩余却很少,甚至可能亏损。
再比如在证明第二价格密封 拍卖与英国式拍卖是策略等价时,主要是指两种拍卖方式在引导竞买人理性决策这个问题上,其效果是一样的。为什么是一样的呢?因为在这两种拍卖中,竞买人都受到要显示私人真实评价的激励,都必须“讲真话”。英格兰式拍卖中,竞买人的出价策略是只要没有达到他的估价,他就应当一直与人竞争,直到几乎到估价为止。而在第一价格密封拍卖中,竞买人如果想赢得拍卖,就必须按照略微低于他的估价来出价。
第三,收益 等价定理并不意味着在四种拍卖规则下的每一次拍卖,都必然会给拍卖人带来相同的收入,而是指每一次拍卖的预期收益都是相等的,或者说其理想收益应该是相等的,这就相当于是个“概率上是相等的”。
第四,收益 等价定理只是指在一些合理的约束条件保证下,采取这四种拍卖形式最终的收益应该是相等的。即收益等价是以满足一些约束条件为前提的,这些条件包括:
(1)所有竞买人和 拍卖人都是风险中性的。也就是说,既不爱好风险,也不厌恶风险。
(2) 拍卖品具有独立的私人价值。换言之,每个竞买人仅凭所掌握的私人信息就可以精确地对拍卖品估价,即使知道了所有其他人的估价信息也不会改变自己的估价。
(3)所有竞买人是对称的,其估价服从同一概率分析。
(4)竞买人之间是非合作博弈,不存在串通和合谋等问题。
(5) 拍卖为单物品拍卖。即拍卖机制只针对单一的拍品设定,不存在拍品相互之间的关联问题。
(6)最终支付额仅仅取决于报价额。
(7)卖主就是 拍卖人,不存在交易费用。
我们将符合上述假定条件的 拍卖方式称为理想拍卖模型。但是在现实拍卖中,这几个约束条件很难被同时满足,因此收益等价定理只是对理想状态的一种描述。
第五、收益 等价定理的真正意义是:在拍卖实践中,相同情况下采用不同的拍卖方式,其结果是不一样的。因此拍卖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和采取不同的拍卖方式,即对拍卖人而言,学会选择拍卖方式是非常重要的。这才是我们学习收益等价定理的真正意义。
3、最优 拍卖模式的选择
既然收益 等价定理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不同的拍卖方式的结果是不一样的,那么拍卖人就必须学会拍卖方式的选择。选择拍卖方式的前提是首先要明白哪些因素会影响拍卖方式。具体而言这些因素主要有:当事人的风险厌恶程度、共同或关联价值、非对称性、合谋行为以及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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