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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不是犯错误,是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2009-10-26 10: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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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上海高级官方今天认定低级官方日前对社会公布的“钓鱼执法”的调查报告与事实不符,证实的确存在“钓鱼执法”,并要求改正此“错误”。

在下对于上海高级官方当众指出低级官方说瞎话的做法表示赞赏,但对其称“钓鱼执法”为“错误”的说法不敢苟同;“钓鱼执法”不是犯错误,是犯罪!是证据确凿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钓鱼执法”完全具备了“黑社会”构成的几大要素。请看:

(1) 成员众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条第1项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规定:“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钓鱼执法”组织结构相当紧密——执法者——钓头——钓钩。

    “钓鱼执法”人数较多——在执法区域内无处不在。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执法部门。

    “钓鱼执法”有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 组织严密性 ,有较为严格的内部纪律约束。而且有些成员已呈犯罪职业化,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唯一职业和生存手段。

     “钓鱼执法”组织严密——执法者——钓头——钓钩单线联系,各负其责。

      “钓鱼执法”成员已呈犯罪职业化 ,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唯一职业和生存手段——已形成产业 化,“钓鱼”是其组织成员的唯一主要经济来源。
(3)、主观要件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具有谋求非法的经济利益和妄图占据一定的势力范围,称霸一方的目的。攫取非法的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存活和膨胀的前提和基础。从严格意义上讲,每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在从事非法的经济活动。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妄图控制某一地区的政治、文化等领域,充当“第二政府”的角色。

   这第三款所列条件“钓鱼执法”无一不缺,甚至能控制司法使其官司不败、控制宣传媒体以官方面目出现,打着官腔说瞎话。  这绝不是一般的“黑社会”能办到的事,“钓鱼执法”是上了档次的黑势力。
 最高法解释、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明示:上述3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钓鱼执法”一样不缺,是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犯罪。

  综上所述,上海高级官方应在取得人民赞赏的同时,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好事做到底,不要被低级官方所迷惑,最终成为“黑社会”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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