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艺术的山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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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一篇针对此事的文章,有兴趣者请阅读
保卫中国当代艺术知识产权的“第一声枪响”
——艺术家高孝午维权之路
2008年10月,艺术家高孝午在北京西单某大型商场内发现,三尊正在售卖的雕像与自己在2004年创作的作品《标准时代》中名为“瘦男”和“女”的两个雕像极其相似,疑似其为仿制品。从某商场人员了解到,这些雕像购自于北京的某家小工厂,并接受大批量订购。高孝午经过进一步调查,在这家名为北京幸运南风商贸公司内发现更多“瘦男”与“女”的仿制品。随即,高孝午将该商贸公司告上法庭,起诉其未经允许擅自复制作品且进行商业售卖行为。案件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幸运南方商贸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高孝午《标准时代》作品的著作权,幸运南风商贸公司给予高孝午相应的经济赔偿。
媒体评述:
早在2003年,欧洲委员会对全球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调查,存在知识产权问题最为严重的国家名单中,中国赫然名列榜首。盗版影碟、非法下载、各种软件猖獗蔓延。而在商标方面,则有约15%到20%是假冒产品。在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中,各种形式的盗版俨然在深入更多新的领域,如,随着当代艺术品市场日益红火,众多不法分子打起了当代艺术品的主意。显然,对于中国的艺术家们对此还没有做好足够的心理准备,大多是毫不知情或者是回避。而发生在2008年10月,艺术家高孝午状告北京幸运南风商贸公司侵权一案,高孝午在法律的保护下维护了自身利益,在中国当代艺术家维权之路上,走出了第一步。
尽管在近几年当中,中国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定,以及法院系统的建立有了很多几进步,但相比国外发达国家的维权意识,中国大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显然还是很薄弱。知识产权能为作品增值是不争的事实,发达国家通过售出知识产权,源源不断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巨额利益。与那些已建立健全而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国家不同,中国在这方面显然还很欠缺,按美国的说法是,中国的盗版产品在世界范围内造成500亿美元的损失,给美国造成的损失达到240亿美元,从这些惊人的数据中可以看出,蕴含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的经济效益是何等巨大。
相对于影视、音乐、软件等等知识产权的维护已建立起了初步的法规,针对保护当代艺术品的法规上还是一个空白。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国外的一些著名作家仅靠卖版权给出版社、影视公司便能获得丰厚利润。反观中国,有众多的作家、音乐家、以及艺术家们,在没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情况下,只能过着举步维艰的生活。而对于艺术家来说,不法商贩的侵权行为,不仅是对其造成经济利益的受损,粗制滥造的仿制品也是对其名誉的损害。
向着更为长远的方向分析,盗取他人版权的行为最终也会损害本国文化以及利益。从这次事件中,我们从艺术家高孝午身上得到了更多积极的启示。如高孝午所表示,艺术家自身对于此类事件的正面应对越多,引起的社会关注也会越多,随之法律也会朝着越来越健全的方向发展。而作为媒体在其中的角色,不经意地成为一种社会监督的武器,艺术家的作品在媒体上进行宣传的同时,也为其作品的版权提供了实证,起到了潜在维权的积极意义。而此次事件本身,也将作为一件极具警示作用的案例,在唤起更多大众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的同时,也希望也能使更多的当代艺术家们,为自己的作品逐渐找到一个更为完善自我保护的方式。
法律点评
艺术品进入市场,法律保护艺术家的精神权利,即艺术家对作品享有署名权、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当仿冒艺术家的作品大量出现在市场上,直接的表现在经济上对艺术家不利,但更重要的是伤害了艺术家作品中的原创性的思想。如果艺术家对仿品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对艺术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对未来要进入艺术史的那些艺术家是非常不利的。
我国的《著作权法》给艺术家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保护。艺术家高孝午对自己雕塑作品《标准时代》维权的成功,除了使仿冒者进行了赔偿,更维护了作为艺术作品的稀缺特征,不至于让仿冒品的泛滥而消磨原作的意义,使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体现,也为其他艺术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为了维护作品的原创性,更为了艺术世界的健康发展,艺术家们,请保护你们的原创,捍卫你们的精神权利!
扬汤止沸岂如釜底抽薪——高孝午维权案的启示
“这些所有跟我作品的不相似之处恰恰是对我的作品最大的侮辱。”——高孝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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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知识产权被侵权事件频频发生,从国际跨国公司的商标案到个人的著作权案,无不引人瞩目。而艺术家作为最容易被侵犯的团体却很少有人去关注,假画、复制、仿真等成为社会上某些人钻营取巧,牟取暴利的手段,而国家在强化知识产权的同时却又把艺术的独特性归入了笼统判断,忽视了艺术的独特性,又因为艺术的自由化、概念化使得取证成为困难,结果便造成了艺术家维权的艰难。
刚刚结束不久的高孝午作品被侵权一案中,但是由于相关人员对艺术的空白和法律维护艺术家权利的空缺,再加上很多概念的东西难以举证,虽然艺术家最终获得了胜诉,但是这次时间对艺术家造成的负面影响远不可估量。为此,本刊特别专访了艺术家高孝午先生,并借此机会转达高孝午先生提醒广大艺术同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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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家维权长路漫漫——高孝午维权案的启示
艺术品的艺术价值举证艰难
记:最近听到了您维权胜诉的消息,能否介绍下背景?
高:前一段时间,我发现我的作品被一家商贸公司粗制滥造的仿制,我感觉这种侵权的行为对我造成深深的伤害,而且这种对艺术家作品的歪曲仿制使用现象,无论是对艺术家本人还是对艺术界都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所以为了维护我的个人权益,提醒广大艺术同仁,我就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征求了朋友和律师的建议后,我依法提起了诉讼。
记:那个是什么作品?
高:《标准时代》系列作品。
记:这个系列作为您来京的成名作,已经成为你的代表作之一了。其实仔细看一下仿制品就知道是侵权了,因为从《标准时代》、《城市梦想》到《我们这一代》,这些作品的符号性都很强,特征很明显。有没有想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高:可能是很多人喜欢,很受欢迎吧(呵呵)。我感觉我的作品比较贴近生活,他们基本以市井小民为蓝图,去反映社会生活的一种状态和现实,不是关注宏大叙事,而是放眼个人的生活,更加私语化,又有一种符号化、卡通化的感觉,隐含丰富的意味,我想,这可能也是很多人喜欢的原因,也很容易辨认。
其实这些也是自我认同的不断探索,比如《标准时代》,描述上班族堆满笑脸的哈腰迎宾姿态,这种现象随处可见。我喜欢做这样的作品,喜欢通过作品的艺术价值与大家分享我内心的想法,跟大家去对话。我希望它就像小品、相声一样通俗易懂,用一种幽默贴近老百姓的生活,通过反映社会现象,反映到自己的内心,当大家看到时会心一笑。
记:您是怎么发现被侵权的?当时是什么情况?
高:2008年国庆节之前,我的朋友去西单大悦城购物,看到了那些仿制品,然后他很怀疑,就打电话告诉了我。随后我就去拍照取证。当看到他们把仿制品放在服装专卖店的橱窗里作模特衣架,我挺生气的。虽然我很高兴有很多人知道我的作品,能一眼认出那种仿制品在完全模仿我的风格,但不希望大众在这种场合看见那些粗制滥造的仿制品。这对我的伤害挺大的。
记:大众知道、认识您的作品,一方面证明了您所具有的艺术价值,另一方面也说明大众越来越关注当代艺术。不过,他们这种行为是纯商业行为,无视了艺术家和作品的艺术价值,挺让人气愤的。
高:确实如此。首先,我认为艺术家的作品都不能那样摆放,那是对艺术品的艺术价值的一种伤害,这种情况对我们艺术家的今后发展会产生不利影响;其次,它对我的个人声誉造成影响,因为别人不知道那是粗制滥造的侵权作品,如果喜欢我作品的人特别是收藏家看到之后,还以为是我卖给他们的,这是对我的人格的一种伤害。
记:如果出现这种误会,影响确实很大,您当时是怎么找到侵权公司的?
高:所以当我私下从一个售货员得知,那是一家做家具和仿制品的商贸公司,要买多少这种仿制品都有时,当时我就把这个情况告诉了律师,并全权委托他代理。当时可能是他取证不及时,所以当找到公证处去公证的时候,那个商店的仿制品已经撤掉了。由于法院判决当事人自己的拍照取证不能当作充分证据,而公证处没有取到这个最大的证据,导致后面判的一些结果不尽人意,非常可惜的。
记:当时你把他的店面拍下来了吗?难道那些照片不能作为直接证据?
高:在法院不能当作证据,因为没有销售凭证,让服装店出来作证也很难,但我的重点是杜绝根源,当时那些仿制品还在他们的展厅里面摆放着,照片在网上也没撤掉,所以我委托公证处去那家公司以及他们的网页刊登的照片做了公证。但是他们很狡猾,说这些东西是他们公司的一个日本员工的父亲在潘家园购买的商品,因为太大带不回去,所以就先暂存在他们公司了。他们还提供了一些所谓的购买票据,虽然这种票据很容易就开出来,缺乏证明力度,很多人百分百的不会相信这种谎言,但是法院就根据这种购买凭证做判决依据。
记:公证处对公司以及他们的网页的公证也不能作为有力的证据去证明吗?
高:当然可以,但是他们解释说,那是暂存在那儿的,照片是拍展厅场景时不小心拍进去的,并没有标注价格。显然这是他们的狡辩,成不成立是法庭判决。
我们的证据首先是已经公证的网页,其次是当时让人去购买他们的仿制品时的销售凭证。虽然他们卖的很便宜,但具体销售了多少,或者卖了多少钱,我们也没办法拿出证据来证明。至于法律上如何判决,就看这件事情到底给我带来多大的伤害。可是个人的精神和艺术价值是一种概念,对它们的伤害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很不好判断。假如说现在一个作品卖多少钱,我可以告诉预审法官,但是以后能卖多少钱就不好判断了。我们国家的法庭判决,主要还是参照实实在在的东西去下定论。
现代知识权法对知识保护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记:其实,法律对艺术家的保护在我们国家始终是一片空白。他们一味的强调实在对照,那么无形中就抹杀了艺术家的价值,其实我感觉针对艺术家这种情况的判决更应该按照一种精神赔偿法去判断,而不是这种实在对照式的判决。如果你没有发现被粗制滥造的仿制,影响的可能不仅仅是你的个人声誉、艺术价值,甚至可能会影响你一生的艺术生涯。
高:当时我们忽视了这个问题,我只是想通过这个事件提醒广大的艺术同仁注意维护自己作品的合法权益,只是为了这个希望和目的,没有多想。现在看来,这确实不只是赔礼道歉的事情,其实当时就应该加上精神赔偿,因为对所有的艺术家而言,这种伤害是最严重的。
我们中国的法律在这方面确确实实是不健全的,只是近几年来有一点点的关注,所以可能会有很多人受到侵犯,但是没办法得到很好的保障。记得我们第一次送证据过去的时候,法官的语气给人感觉,他认为这种事情特别正常,我认为这种态度从侧面反应了一些问题。
记:如此说来,无论是对艺术家的保护,还是对知识权的维护,当他们认为这种侵权正常时,也许那种淡淡的、漠视的态度就说明了他们在某些方面的法律意识的苍白。
高:可能是因为他觉得这是中国现在非常普遍的现象,告不告都是无所谓的事,如果有人告了,他就去做调查、去做判决。法官当然是正义的,假如说他觉得这个事情很恶劣的话,我想他肯定也许会判得更重一些,很明显他们自己本身还没有健全这种法律意识。
记:在判决之前,你有没有意料到这种结果?
高:其实我意料到不可能有太多的赔偿。因为从性质来讲,虽然这种行为很恶劣,我们也取到了一些证据,但按照法院的判决依据而言,力度还不是很充足,他们要实在的举证,但是那些概念化的东西我很难去举证。
我感觉在法庭上的一些辩护很搞笑。我们在做判断的时候,一般一眼看过去就知道是不是仿制品,在艺术圈的一些不成文的规则,比如说如何确认是艺术家的作品,咱们都知道艺术家的正规作品都有艺术家本人的签名和编号的,只要看一下,就能清晰的做出判断。但是他们在判断时,要拿东西作对比,虽然整体一看就是仿制的,但是他们会挑出很多不同的小点:比如说这个袖子高了一点,那个腿粗了一点,腰瘦了一点,等等。他们在艺术上一片空白,对艺术圈不了解,还不真正去调查,出现这样的事情让我哭笑不得。当时我在现场,我对他们说:“这些所有跟我作品的不相似之处恰恰是对我的作品最大的侮辱。”我觉得既要去仿制作品,却又歪曲作品,这就是让我名誉受损害的最严重的方面,所以当我看到那些粗糙的赝品时,我被气得都快吐血了。
记:这就是对艺术家及艺术家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的缺乏,法律程序应该是很严格的,我认为对一个艺术家的赔偿,应该从市场价值、艺术价值、精神损失、未来发展等多方面入手调查,并将这些纳入赔偿的判决依据。
高:国内目前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大多数只是针对某一次事件本身调查,而不管侵权的那一方到底是做什么的,是不是有其他的侵权情况。即是那些公司在做违法事情,那跟他们一点关系都没有。从负责任的角度来说,他们在调查取证时,应该更深入的调查,比如说调查一下公司的底细等等,我觉得这样才能真正能服务于社会,让社会更良性的发展。
我认为这也表明了现代知识权法对知识保护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也许作家碰到侵权事件还好一些,因为近几年的相关诉讼事件较多,引起了注意,相关方面的法律在逐步完善。但是很多人,特别是当代艺术家一直没有建立维权意识,这种事情很多人不以为意,这一块的维权意识和法律保护还有很大的空缺。随着中国的当代艺术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和全球语境,中国当代艺术家们在维权道路上所面临的难题越来越突出。
记:碰到此类事情就应该釜底抽薪,直接杜绝根源。而像他们这种无所谓的态度,其实就证明了他们已经忽视、弱化了这方面的意识。所以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不仅公众要加强法律意识,而且国家法律部门也要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对待每一件事。
高:从根本上说,法律的惩治就是为了改变这种违法现象,但是像侵权这样的事情在他们眼里是小事情,无非就是罚一点钱,根本就是治标不治本,今后这种案例肯定会很多,这种判决等于没起到多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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