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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大逆转或将无罪释放

(2013-02-23 08: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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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题头:吴英已于2013年2月17日正式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自认没有资不抵债,所做经营活动不构成非法集资,要求改判无罪。一年多来,吴英案各层次专题研讨会很多,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吴英案应该无罪释放,著名的吴英一案或将出现历史性大逆转。无论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学史角度看,还是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前途看,均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今日重温一年前该文意义亦同样精彩。

 

 

          从法理看吴英案应该无罪释放


                作者:荷叶


      民间集资广泛滥,吴英死罪成焦点;
      早年课堂常争论,今晒观点众家判。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这一判决,引起了社会极大反响,“吴英不该死”占据了各大媒体的头版。我也研究了一下吴英案情的来龙去脉,认为该案定性有误,应该无罪释放,如果有人要对吴英起诉,当定位于民事纠纷诉讼。下面我从诈骗罪法理作一简要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理上解释为,必须有“主观故意”行为之“犯罪动机”,简单的说,就是拿到别人钱之后,思想上根本就没打算还帐,其本质就是骗钱。


   吴英集资九成以上用于投资。这是案件定性之关键,吴英集资数亿元,开了四家公司,经营着100多家铺面,直接雇佣了至少770多人就业,投资性购买亿元珠宝升值,投资房产等固定资产数亿元等等,其筹资的九成以上都用于投资了。显然,集资投资、扩大生产这才是事件的本质。吴英集资后没有逃跑,没有主要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在实实在在的投资项目,没有骗钱的“主观故意”。


   千万元消费不能认定其挥霍。和法院认定她挥霍千万元相比,一个26岁的富姐,花一千万元消费,这在当今社会不算多,况且她头两年生意就赚了一千多万。且和她生意的资产规模相比,只约1%,以1%的个人消费,来定性99%都是诈骗,显然是荒唐的。


   吴英生意诚信度极高。吴英之所以能集资如此之大,就是因为她守信。她每次借债都能准时足额兑现承诺,在当地好名声特大。所以,更多的人才放心把钱借给她。法庭问她:你投资期货亏损4700多万,为何还要付给合伙人1400万元?她说:我说了话,就要算数。可见,她诚信极好,根本就没有“主观故意”“非法占有”之目的,充其量,也就是投资亏损而已,毕竟她只是个二十岁刚出头的高中生水平,没有必要上纲上线。


   构成要件之二: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法理上讲,有“主观故意”之目的后,还要有客观行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就是客观行为。简单的说,犯案人必须有作案的行为,具体的说,就是在“主观故意”动机之下的欺诈行为。


   吴英商界奇才无须虚构。应该说,吴英开始做生意两年,精明能干,头脑灵活,20岁的女孩,赚得千万,这在当地,声名大作,这可以说明她并非虚构事实。众多人愿意集资,也是请她理财,这在当地民间集资盛行的浙江,太自然不过了。借给她钱最多的一位数额达4亿多元,试想一下,没有充分了解,没有充分信任,谁敢把如此大笔之钱,借给一个小女子?!毫不过分的说,那个大债主是在重金投资吴英这个商界奇才!


   财务隐瞒确有事实。至于后期企业亏损,隐瞒了事实,可能是存在的,这不但是吴英的企业,财务造假在当今中国比比皆是,连上市公司都是如此,更何况是小小的民企呢。至于法院认定她财务混乱,这在中国九成的小企业中都是如此,更何况这个20来岁的高中生老板?!


   虚构事实不存在,财务造假是事实。这个问题应该交给税务部门去查处,而不能作为法院判处吴英死刑之依据。


   构成要件之三: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法理上解释,这是犯罪的结果。本质上讲,我们分析了要件之一已经不存在,当然结果也就没有了。


   需要说明的是,吴英投资的房产、铺面等资产,2007年她被捕至今,这些资产升值后已经足够偿债,企业亏损状况,也可能大大改观。客观现实表明,吴英即使犯罪,也没有恶果,也不应受到刑罚的程度。所以,吴英之案应该是错案,应该撤销刑事诉讼,无罪释放,没收的资产应该全部归还,关押期间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政府应该补偿。目前,没发现有个人起诉她,若有,应该适用民事诉讼。


   题外话,浙江等地的民间集资,高利贷放款筹款普遍存在,数额巨大者众多。其根本原因有三:一是通货膨胀高,老百姓存钱亏损,继续投资渠道不畅。二是币政欠科学,小企业难融资,老百姓自己主动相互融资,也就应运而生。三是行政管理欠力度,这现象存在已久,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当政部门应该自我检讨,不要让一个20几岁的高中生,来顶历史大潮之祸。


   我们不希望看见:古有“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今有“浙高院臆断吴英女”。


   古论廉政只看案,所断历史能检验;
   葫芦判案持官符,民女英莲命夕旦。

 
   注:成文与201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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