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支座负筋长度取值
(2012-10-30 16: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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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设计 |
梁支座负筋长度取值
在荷载的作用下,钢筋混凝土梁、板的支座有大小不同的负弯矩,为了承受这部分应力,需在支座上设置相当数量的负筋,称支座负筋。
框架梁支座负筋伸入跨内的长度 03G101-1和11G101-1平法图集上都有规定,如框架梁第一排支座负筋伸入跨内为相邻两跨之大值的净跨的LO/3,第二排为LO/3,非框架梁端支座负筋长度取值为LO/5,框支梁第二排为LO/3而非LO/4。
08G101-5平法图集规定有所不同:当两相邻跨不等时,LO在大跨内取大跨净跨,在小跨内取大跨净跨与小跨净跨之和的1/2;当小跨净跨值不大于大跨净跨值的1/2时,支座负筋在小跨内贯通。有遇到有的设计,梁支座负筋长度均按本跨取值,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相邻跨度相差不大时是没问题的,当相邻跨度相差大时是有问题的。
11G101-1平法图集对梁支座负筋长度取值又回归到03G101-1。否定之否定,可谓一波三折。
不同版本的平法图集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的规定,标准之不严谨由此可见一斑,说明平法图集的设计者对此问题的研究和认识并不深透,也说明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依我看,所谓的LO/3与LO/4也是行政规定,要求大家执行。至于其科学性、合理性和正确性等问题反而被人们所忽略了。并且,把不成熟的“研究成果”用于工程实践我认为也是很不严肃的。怪不得学术界工程界对此也颇有微词。
平法图集对第一排第二排饼筋长度作了硬性规定,却对第三排及以上支座负筋长度取值没作规定,要求设计注明,但设计一般不会去标注。这样就引起混乱,有的根据第二排取值,有的按LO/5取值,都有其理由,而理由似乎又都不充分。平法发明者陈青来对此也曾作出过不同的解释。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第9.2.3支座负弯矩受拉钢筋在向跨内延伸时,可根据弯矩图在适当部位截断,不宜在受拉区截断。
第9.2.3,当需要截断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V不大于0.7ftbh0(梁端作用剪力较小)时,就延伸至按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不需要该钢筋的截面以外不小于20d处截断,且从该钢筋强度充分利用截面伸出的长度不应小于1.2la;
2当V大于0.70.7ftbh0(梁端作用剪力较大)时,应延伸至按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不需要该钢筋的截面以外不小于且不小于20 d处截断,且从该钢筋强度充分利用截面伸出的长度不应小于1.2la与之和h0之和。
3、若按本条1.2款确定的截断点仍位于负弯矩对应的受拉区内,则应延伸至按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不需要该钢筋的截面以外不小于1.3 h0且不小于20 d处截断,且从该钢筋强度充分利用截面伸出的长度不应小于1.2la与1.7h0之和。
为了使负弯矩钢筋的截断不影响它在各截面中在发挥所需的抗弯能力,应通过两个条件控制负弯矩钢筋的截断点:
第一个控制条件(即从不需要该批钢筋的截面伸出长度)是使该批钢筋截断后,继续前伸的钢筋能保证通过截断点的斜截面具有足够的受弯承载力;
第二个控制条件(即从充分利用截面向前伸出的长度)是使负弯矩钢筋在梁顶部的特定锚固条件下具有必要的锚固长度。
梁负弯矩钢筋长度计算非常复杂,有许多约束条件,平法图集进行一刀切式规定虽然方便了设计、施工和预算,但与规范所规定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相符。如,当梁跨度很小而高度很大时,LO/3是否能满足“不应小于1.2la与1.7h0之和”是有问号的。梁负钢筋长度短了不能满足规范,长了浪费钢筋,不太可能正好是这个长度。 LO/3与LO/4也不过是经验值和近似值,不是通过计算得出。当然,钢筋混凝土本身没有绝对精确解,所以,它是个模糊值。
附加说明
梁支座负筋与架立筋、通长筋的关系:当梁箍筋肢数多于梁通长筋根数时须设置架立筋。如4肢箍以上的梁,当梁集中标注上部通长筋只有2根时需要设置架立筋,否则,箍筋角部空白,箍筋没法固定,需要用架立筋固定。架立筋与梁支座负筋搭接长度150㎜。当梁上部通长筋与支座负筋直径不同时(规范只对通长筋配筋率作了要求,并没规定要用直径钢筋,但从可操作性和用钢量角度,采用同直径钢筋为宜,)上部通长筋不能贯通,须与支座负筋搭接,搭接长度为LlE。贯通筋是可以贯通整根梁,它的搭接位置在梁跨中三分之区域。
2012-10-30上海茅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