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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

(2025-01-17 16: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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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律师

石狮律师事务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条款确立了集体成员身份确认的三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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