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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458号

(2024-10-11 0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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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律师

石狮律师事务所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458号)中明确:“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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