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
(2024-09-05 15: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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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九条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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