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
(2024-04-30 09: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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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