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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

(2024-03-19 15:33:25)
标签:

石狮律师

石狮律师事务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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