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2023-10-26 1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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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