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
(2023-07-20 15: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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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