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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保留价

(2023-02-01 14: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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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律师

石狮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五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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