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
(2016-01-05 13: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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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2月5日给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的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函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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