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

(2016-01-05 13:41:45)
标签:

保监厅函[2008]345号

石狮律师

石狮律师事务所

用于起重的特种车辆

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125日给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的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函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后一篇:自平衡电动车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