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曙光:把文化意义和社会价值纳入文保项目评价体系——关于《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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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文化意义和社会价值纳入文保项目评价体系
原创:
刘曙光 转自:文博中国
2019.11.14
巴黎圣母院大火之后,围绕着她的重建,法国政界、文化界、文物界、建筑界乃至社会各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乃至争论,文物建筑的保护维修,成为一个全民关注并参与的公共事件或者社会事件。这样的情形,让我想到了我们的文物保护项目(工程)的文化意义和社会价值评价问题,也因此想到了几条关于2003年版《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修订建议。
随着近代特别是当代文物保护理念、原则和准则、标准的引入、推广和应用,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的理念、设计、规范和材料应用的能力与水平,正越来越接近、越符合国际通则。2003年出台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集中体现了这一点。《办法》明确要求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办法》从世界遗产体系的“设计、材料、工艺、环境”四大方面出发,对那些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工程设计概算;以及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工程竣工验收,也是检查这些工程勘察、方案设计的技术实现程度和经费使用状况。这些规定,无论原则还是措施,都是正确的。《办法》的实施,规范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也要看到,《办法》的各条规定,实际是针对着当时“抢救为主”的现实,并基于对文物历史科学艺术三大价值的认识,也有其时代性和局限性。这里的根源性问题,是对文物价值内涵的认识——究竟是只有历史、科学、艺术三大价值,还是可以加上文化价值、社会价值成为五大价值甚至更多的价值?由此还可以再提出两个问题: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工程)与一般建设项目(工程)的根本区别是什么?到底是以解决文物的“活下去”为目标,还是以“活下去+”“活起来”为目标?
长期以来,我们对于文物的价值认知,集中在历史、科学、艺术三大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对三大价值的关照又集中在物质或材料本体及周边环境。这就直接或间接造成了一些文物保护项目(工程)缺少人文关怀的温度和社会关联的热度。在认知方面,我们有些人习惯于按照通常的、普遍的、高大上的专业术语和评价来看待和认识遗产的价值,但对前人在兴建城市和街巷、营造庙宇、开凿石窟寺等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建筑与自然-人文环境的关系重视不够,研究不够,尊重不够,经常忽视了那些具有地方性、区域性、民族性、宗教的、民俗性的小历史-文化背景等特殊的、软性或者隐形的环境。我们观察到:许多文物保护修复工程的出发点,仅仅针对各种危及文物本体的病害或险情,原本就没有或者缺乏工程之后文物如何使用或者发挥作用的设计。工程仅仅面向技术、只对各种专业规范、准则和标准负责,而对文物功能的转换、对文物作用的发挥,对社会大众的关心、兴趣和要求,几乎完全忽视。
在文物保护和修复工程的组织管理方面,通常都是基于专家主导的权威性专业知识和行政力量来设计和推动的,其间很少关注公众对遗产价值的理解,甚至往往忽视了公众对项目(工程)的关切。对生活在文物周边或者文物区域内的人,对人与文物的关系没有放在心上,没有作为出发点和重点。文物建筑修好了,周边环境整治了,但文物与人的关系、与社区的有机关联却没有建立起来,甚至还有一些文物建筑在保护工程结束之后重新关门大吉。此外,我们还观察到,文保工程相关的制度规定存在各种的不配套,不支持整体或一次性解决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开放等问题。最典型的问题是文物安防消防工程不属于文物保护修复工程,二者虽然作用于同一处文物建筑但却经常不能同步开展,经常还出现相互干扰;有不少历史建筑修缮工程是庙宇修葺一新而塑像、彩绘风残如故。
尤其让人不安的是,一些地方沿用了建筑法中对一般工程的招投标程序,不允许参与过前期勘察设计研究的再参与施工招投标环节。这对文物保护工程来说是非常有害的。这样的做法,不仅会导致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质量无法保障,而且抹杀了文物工程与一般建筑工程的本质区别,忽略了文保工程的科研项目特点,并从根本上违背了文物保护工程公益性的事业属性。实际上,文物保护项目更适合政府购买服务,而不是工程施工招标。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2015年竣工的大足石刻千手观音造像抢救性保护工程,曾经引起过业内外广泛的讨论,赞誉不少,批评和质疑也有,至今余波未息。黄克忠先生曾经评述说:“大足宝顶千手观音的修复中,除了按照真实性、完整性的原则,延续历史信息,保护三大价值以外,还考虑了宗教文物具有的社会性和非物质性的无形价值。”
黄先生从重视石窟寺文物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角度充分肯定了这项工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同样的事例,还有2010年竣工的“5.12地震都江堰二王庙灾后重建工程”。
我个人认为,和其他项目相比,大足千手观音项目是一个与大足这个地方、与大足石刻群这个场所密切相关的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工程)。我们没有脱离了大足的地方性和民俗性去认识千手观音造像的历史性、科学性和艺术性,没有把千手观音造像独立于大足的山水地域和人文传统之外,没有割裂它与大足石刻群其他洞窟、造像的关联,从而确保了千手观音造像处在正确的、真实的时空关系之中。我们领悟到,对遗产意义的理解,除了使用全球的、专业化的术语之外,还要有本土的、地方的声音和话语。任何文化遗产,都首先是特定地方、特定人群的文化记忆。建筑也好,石窟寺也好,遗址也好,都应该首先属于它们所在的村庄、社区或者城市的民众,是某个特定地方的生活环境和生活内容。简单地说,看待文物的价值,一定要“接地气”,从小到大再从大到小来几个回合:先地方,后全省、再全国,然后才可能是全世界和全人类。我注意到,千手观音项目完成以后,虽然专业圈的议论不一,但社会大众,尤其是重庆和大足区的大众,却是交口称赞,予以了高度的肯定。我们不禁要问:文物保护修复工程,除了怎样做之外,是否还有一个为什么做、为谁而做的问题?对文保项目的评价,是否应该增加文化和社会影响方面的内容?
基于以上思考,我对正在修订中的《办法》提几条修改的建议:
第一,要进一步明确文物保护项目的科研属性和公益目的。“工程”二字,即便沿用,但也要把文物保护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区别开来。要把当前工程化的项目管理导向,转变为文物价值管理导向,突出文物保护项目公益的、事业的属性。在设计和实施过程中要将文物的文化和社会价值的因素纳入其中并贯彻始终,在重视文物自身的真实性、在物质和材料上进行科学的勘测、检验、分析之外,也要重视与文物相伴的非物质文化和地域文化、民俗文化。
第二,对“文物保护工程”做出区分更加细致的规范性界定。可否把文物保护工程区别为“抢救性工程”和“展示性工程”?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的方式或者“样式”,可以区别为“考古式”“复原式”“展览式”等。决定工程类别和具体修复方式或者样式的因素,除了文物本体的保存状况、造像的类型以及在不同历史、文化、地理环境中的地位和影响之外,可否将其未来开放、使用、管理的因素考虑进去?例如,那些地处偏远的、病害极为严重的、保存状态不佳的石窟文物,适用
“抢救性工程”,重点解决如何保存、怎样“活下去”的问题,适用“考古式修复”、“现(残)状加固修复”,而像大足千手观音那样的情况,则适用于“抢救性+展示性”,除了考虑解决文物病害、排除险情等危及“生存”的问题之外,还要考虑如何让文物活起来的问题,要考虑文物的活化利用问题。这里顺带要指出的是:当前我国石窟寺保护的总体情况,比之于其他历史建筑和古遗址,要严峻得多,说是险象环生也不过分。我们知道,中国的石窟寺并非仅仅与佛教传播有关,它又代表着古代中国的文化交流,反映着中华传统文化对外来文化的吸纳、改造,传承,在中国特色文物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保护石窟寺,必须对宗教问题有所研究,必须对国内、国外石窟寺历史与现状有所研究,无论从推动学术研究还是促进国际交流的角度看,要求都比较高。同样,石窟寺文物的保护修复,涉及地质、水文、气象、艺术等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等,难度大于一般的古建维修,在科学意义、工程意义、文化意义和社会影响方面更突出,希望有关部门对石窟寺和石质文物的保护抢救给予更多关注。
第三,对那些知名的、著名的文物古迹实施保护工程,从勘察设计阶段到组织实施甚至竣工验收,都要提出征求社会和大众意见的要求。制定方案,不能只在专业机构和专家群里闭门运作,而应该有一个面向社会征求大众意见的环节,把社会公众对文物的价值认识和情感依恋加进去。改变现在专家提出方案、政府批准方案、社会大众旁观的状态。要让社会大众在文物保护工程中有参与感、获得感。
总之,一项文物保护修复工程,不能只是从物质或者材料上解决病害或者安全问题,同时要把对于文化传承弘扬以及服务社区服务大众作为基础要求;要把更多、更全面、更真实的价值展示,作为工程的最终目标。这是文物工作者的文化责任和社会责任。这种责任不仅仅是我们文物工作者的义务,说到底,也是我们文物事业发展繁荣的自身需要。
(本文根据作者在2019中国岩土文物保护传承与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改写,文中配图采自大足石刻研究院官网)
本文刊登于2019年11月15日《中国文物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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