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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老北京交通管理拾零

(2017-08-24 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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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人物、历史、地理

清末民初,随着西方文化的不断涌入,城市人口的增加以及商业、手工业的迅猛发展,北京城旧有的城市格局开始出现变化,首先体现在内城和外城之间的限制被打破,内城和外城的连接道路增多,同时各类交通工具不断丰富,与之相应的是交通管理法规不断出台,北京城开始具备现代交通的雏形。

民国初连接内城和外城道路增多

19156月,正阳门瓮城开始改造。改造后,南北中轴线中段的交通状况得到改善,能够直接与外城沟通。当时,北京的皇城和道路改造是城市建设的重要方面。北京的皇城位于内城正中,周长9公里多,宏伟高大,具有重要的建筑和实用功能。民国后,皇城毁坏严重,大规模改造主要体现在部分城墙的拆除和城门的增辟上。北京皇城的正南为大清门,1912年改为中华门;皇城东南为长安左门,西南为长安右门,1912年拆除,仅剩门阙,俗称“东西三座门”。后来皇城左侧开辟南池子门,南长街南端开辟南长安街门,府右街南端开辟灰厂墙门,并在南河沿、翠花胡同、宽街、厂桥、五龙亭等多处开辟皇城便门,打通了皇城四周的交通。东安门于1924年拆去,西皇城墙1917年开始拆除,东皇城墙、北皇城墙拆于1924年至1927年。

至此,皇城城墙仅存太庙以西至北新华街一段,城墙的拆除和城门的增辟,使皇城内部街道与外部街道连为一体,形成了内外城众多新的交通干道,解决了内城居民的出行问题。1924年至1927年东西北三面的皇城城墙拆除后,皇城内部的道路显现出来,这是北京重要的南北交通联络线。另有长安左门到长安右门之间的道路被命名为中山路,其东为东三座门大街,再向东为长安街;西面为西长安街大街,再向西是府前街,又向西是西长安街,这几条街道是北京内城东部与西部的重要通道。

1915年,北京的使馆区出现了第一条柏油路,1928年王府井大街成为北京市内最早由中国人自行修建的沥青道路。此后,西长安街、前门大街、西单都陆续改修成马路。

1921年至1936年,还将明沟改为暗沟,并在上面修路,比如今天的赵登禹路、太平桥大街、佟麟阁路等就是在那个时候改成的路;虎坊桥以南将沟渠改成虎坊路;长安街以北与东安门以南之间的御河也改成路,即今天的南河沿大街等。

由于内城的改造余地较小,在建设新市区的过程中,外城的街道格局变化突出,新开辟了几条重要道路,最典型的就是香厂新市区建设的 14 条道路,并且翻修了正阳门至宣武门大街,前门大街和西珠市口一带的道路。

富商出行用汽车 老百姓首选人力车

上世纪初,各种新式交通工具不断传入北京。最早,马车由津、沪传入北京,商家富贾无不备有马车。此外,还有商用的“买卖车”、敞篷的“趟子车”。1900年左右,北京出现了人力车,因为是从日本传过来的,所以叫“东洋车”,后来简称“洋车”。“洋车”方便灵活且价格便宜,所以特别盛行,最多时洋车达六万辆,并有六七万车夫。后来,自行车也从日本传过来,1909年《京华百二竹枝词》有一首描写自行车的:“臀高肩耸目无斜,大似鞠躬敬有加。噶叭一声人急避,后面来了自行车。”这是北京最早的有关自行车的记载。民国以后,自行车在北京更加普及,在上世纪30年代初,北京约有十多万辆。

汽车也是在清末传入北京的,乘坐者除了外国使馆、洋行的人员外,还包括一些清朝的显贵和洋务、外交衙门的官员。民国以后,北京街头的汽车数量越来越多,乘坐者的身份也越来越复杂了,除了外国人和国内的当权者外,一些买办富商和殷实者也开始使用汽车。据警方报告,19193月,北京城有汽车519辆,四轮马车2222辆,两轮马车4198辆,人力车17815辆。到191912月,汽车数量增至645辆。

汽车数量的增多,也催生了北京的公共汽车业和出租汽车业。1913年,北京出现了第一家经营小客车出租业务的飞燕汽车公司。到1926年发展到60家,有200辆汽车用于汽车租赁。到了上世纪三十年代,出租车行有70余家,有车近300辆,主要运行在市区及近郊的万寿山、香山、八大处、玉泉山和小汤山等风景游览区。

19241217日,在前门举行了有轨电车的通车典礼,次日正式通车。当时,有轨电车有5条运营线路,总长30.086公里。此后,电车公司增铺新轨,调整行车路线,到1943年全城的有轨电车行驶路线达到7条,运营线路总长43.04公里,达到最大规模。此后至北平和平解放,除了运营线路进行了多次调整,再未增铺新轨。

  时车辆逐渐多起来,但城门的数量少,把交通限制在有限的几条道路上,因此人们出行不仅绕远,而且还容易造成严重的堵塞。城内某地到城外某地实际距离大约只有100米,而人们却有可能绕行数里,人们常常因交通堵塞而在城门苦苦等候。

车辆和驾驶员统一管理

据记载,早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巡警部先后公布《管理地排车专则》、《管理大车规则》、《管理人力车规则》及《车辆夜行不燃灯处罚章程》等法规。这些法规中关于车辆的管理有若干条款,比如:所有车辆要到巡警厅登记;营业的车辆要由巡警总厅发营业执照,在车的明显处或盖火印或钉铜牌,否则不得上街行走;车辆必须编列号数,并注明车行的名称;雇佣的车夫也须有铺保担保,并呈报总厅备案,车夫要穿着著有车行名称的号坎;营业的车辆要遵守道德,如讲好的价钱不得再额外索要,顾客遗留在车上的财物要报告,发现形迹可疑的人要随时报告等。

清政府还对车辆出行制定了一些规则,比如,载物不得超过规定面积和重量,重载大车不得在马路上行走;车辆一律靠左走,不得并行,同行车辆前后距离须保持5尺以上;夜间无灯火不得行走;在行人众多的街道及街角、桥上行车时,宜慢行并扬声告知。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制定了《违警律》,对于违反交通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具体处罚规定。如规定车辆不装置灯火、铃铛者,在人多道窄处疾驰者,损坏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者,未经许可在路旁、河岸开设店铺者,以及损坏路灯、在禁行道路通行者等,都要受到处罚。

民国以后,随着汽车进入城市,京师警察厅在19159月发布《管理汽车规则》、《巡守长警指挥汽车通行简章》等规章,对汽车及司机的管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有30条之多。此外京师警察厅还对人力车发布了《管理人力车规则》、《人力车夫著用号衣规则》等。对乡村车辆进城颁布《乡车进城领照简章》,规定无论是否营业,乡村车辆进京应该到所辖区署缴纳税费并领取执照。

1928年,北平市政府成立后,设立公安、公用、工务职能局,进一步加强了对城市道路交通的管理。市政府和公安局制定了一系列的交通管理法规,显示出市政当局对交通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更加成熟。

马路及便道不准“练摊”

据不完全统计,从晚晴至民国,北京共颁布交通法规五十余种,对道路、车辆、执法、处罚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1905年,清政府负责城市交通管理的部门工巡总局颁布了《马路章程十条》,把影响交通的行为纳入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内容涵盖行驶路线、摊贩占路、街道卫生和车辆停放等。1906年,清政府巡警部在《违警罪暂行章程》中对因动物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比如纵容狂犬“奔突于路上者”,处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或罚款三百钱以上、一元三百钱以下。在多人聚集之处及弯曲的街巷,驾马车骡车行走或故意造成交通拥堵的,可处拘留一日或罚钱百钱以上一元以下。

1914年,北洋政府京师警察厅又发布了《马路规则》,规定“马路及便道均不准摆列贸易小摊”,“马路上不准停置车辆或横拦各物阻碍通行”,“马路上两旁铺户每日须将门前洒扫洁净不准抛弃秽物”。换成今天的说法,大体上是禁止占用便道摆小摊、做买卖,临街的商户还要做到“门前三包”。1927年,北平特别市公安局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对未经许可,在路边河岸等处占地设摊开店的,均处以拘留或罚款。1936年,北平市公安局出版的《交通警察学》一书明确把交通管理作为“都市问题之中心”。

交通常识编成中小学教材

二十世纪初,清政府为了让更多的人明了马路管理规章,专门在道路繁华地带立了小白牌,上书前文提到过的《马路章程十条》。进入民国,北平市公安局进一步认识到“普及人民交通智识及增进交通道德,实为整理交通根本之要图”,把改订的《北平市公安局管理交通规则》大意撰成白话文布告,附以各种手势图说,分别传达张贴。1934年,国民政府推行“新生活运动”。北平也开展了一系列交通宣传,举行“安全周”活动,制作幻灯片和电影在影院播放,把交通常识编进了中小学教材,并对司机进行了专门的培训等。

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

民国三年(1914年)制定了第一部机动车管理法规——《管理汽车规则》, 规则规定:自用、营业汽车应禀报警察厅。1933年,北平市公安局曾专门开展了一场汽车号牌专项整治行动,通令各区随时检查,取缔违章行驶车辆,没有号牌或号牌不符要求者则饬令其到主管部门领取号牌。同年,还开展了停车点整治。当时在北京各繁华地区及娱乐场所,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填塞纷扰,滋事无穷”。针对这种情况,公安局按照地势重新规定行车路线和停放地点,并予以公布施行。

19477月,又公布了《北平市汽车管理规则》,对领取汽车登记书作出详尽规定,要求登记的内容包括车主的基本情况,包括车辆种类、制造厂名及年代、发动机号码及燃料种类、汽缸数、马力、座位数、车轮数、构造和颜色、车身长宽及轮胎尺码等。当年10月,北平市政府又对车辆行驶作出规定。“各种车辆均须靠右单行顺序行进,不得两车并行;有快慢线的道路,高速度车在快车线内行驶,低速度车在慢车线内行驶;无快慢线的道路,高速度车在路中左侧行驶,低速度车在路旁右侧行驶;在交叉点各方向同时来车时应让直行车先行。”

最早的单禁行线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二十三日,外城巡警总厅示喻:从九月二十六日起,石头胡同至陕西巷等地方,每日下午六时起至十二时止,都要按图上指定路线走,并附图注明行走路线。这是北京道路交通管理有记载最早的单禁行线。

利用信号灯指挥交通

交通信号灯,起源于19世纪初的英国。在中国,最早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的上海英租界。19341221日,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了《陆上交通管理规则》,规定:“灯道标(即信号灯)以绿色示进,红色示止。”193810月,北京第一次在东单路口、西单路口、王府井大街南口安装了交通指挥信号灯,灯的颜色也统一改成了红黄绿三色。第二年,伪北京特别市公署警察局在北京设置信号灯交通岗,北京交通管理史上首次利用信号灯指挥交通。同期,开始使用指挥棒代替徒手指挥手势,勤务方式开始形成制度化。1949年前,北京共有信号灯八处,分别位于天桥、珠市口、司法部街、棋盘街、东单、西单、东四、西四。

(据李劭南文章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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