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驴友君:长城让我给您捎个话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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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长城保护、文物保护、自然保护 |
亲爱的驴友们:
“爱它,就不要伤害它“,在6.5世界环境保护日和6.11国际遗产保护日到来之际,长城给广大驴友捎个话,请您:
“珍爱长城文物,保护长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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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倡议书》
1:长城是珍贵文物,不是运动场。公开组织大规模穿越野长城是违法行为,要尽快杜绝。
2:各户外网站要制定限制攀爬穿越“野”长城规章,约束和规范长城穿越活动,树立长城保护意识,认识到长城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3:户外团队领队首先要自约自律,在长城活动计划书中要明确标注“保护长城、爱护文物”之类的警示文字。
4:团队内要明确指定长城保护督导员,明确告知队员要爱护长城文物。
5:不在长城上刻写、乱画、涂鸦。不要做任何危害长城的事。
6:不在长城上乱丢垃圾,给长城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7:增加对长城文化知识的了解,培养长城保护意识。有一点点长城保护法律常识。
8:向任何破坏长城的不文明行为说不。
面对未来,我们要承担起一点点历史责任,不要让长城在我们的脚下消失!让伟大的长城永远屹立东方,华夏文明永远传诵!
与君共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吧!
相关法规:
2006年12月国务院颁行的《长城保护条例》规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
第十八条 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
(二)刻划、涂污;
(三)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四)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五)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六)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
(七)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2003年6月发布的《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攀登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禁止组织游览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
第十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中国长城学会会员,长城保护志愿者:老陪,以上图片来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