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转载]驴友君:长城让我给您捎个话儿

(2016-06-01 20:53:17)
标签:

转载

分类: 长城保护、文物保护、自然保护

 [转载]驴友君:长城让我给您捎个话儿

[转载]驴友君:长城让我给您捎个话儿

亲爱的驴友们:

        长城以其独特风貌和魅力一直是广大户外爱好者的重要穿越目标。随着户外运动的发展,长城更成为大批驴友追逐的目标,不少专门穿越“野”长城的团队应运而生,户外网站公开组织穿越野长城的帖子随处可见。其中箭扣长城是驴友们挑战极限一试身手的天堂,你方走罢我登场,长城上经常人满为患,攀爬密度极高,大规模踩踏让长城不堪重负。尽管有国家法规禁止有组织攀爬“野”长城,但没能阻止驴友们的脚步,长城穿越活动仍芳兴未艾,且组织规模越来越大。随着大规模驴友的“入侵”,本已脆弱的长城受到的各种伤害也愈发严重。

      长城是珍贵的文化历史遗迹,不是一般的穿越物。经几百年自然和人为破坏早已满目创痍,很难承受这样的伤害。部分驴友不是怀着虔诚敬畏的态度走上长城,而是以征服和拿下的姿态对待长城,他们只顾满足快感,挑战极限,只关注穿越强度、速度和距离,在长城上“横冲直撞”,把长城当运动场,没有一点长城保护的意识,哪管你长城的“死活”,致使长城砖被随意扒毁、步道被踩塌、脆弱的墙体毁灭消失。长城在少数疯狂驴友的脚下遭无情践踏和摧残! 同时,长城的生态环境也面临考验。部分驴友在长城上的不文明行为被媒体暴光,败坏了驴友的声誉,受到社会的严厉谴责。

     看到长城被无辜伤害的状况,很多热爱长城的驴友也非常痛心,户外网站里也经常有驴友呼吁大家穿越长城时要有长城保护意识,并告戒不要到“野”长城穿越,但声音微弱。社会和网络上连篇累牍关于保护长城的报道和宣传也没能引起驴友关注。最近关于“箭扣长城松死亡”的消息,让很多关注长城的朋友注意到长城被损毁的状况,从而引起大家对长城命运的关注。 

       长城已被列为当今世界最可能消失的文化遗产。关注长城本不是坏事,长城文化需要被关注,相信驴友们是热爱长城的,否则为什么热衷穿越长城呢?写这个文章也并非表明我本人比穿越长城的驴友对长城更有感情。本人对驴友也素无偏见,户外活动无可非议,很多长城爱好者本身就是户外活动爱好者。我们担忧长城未来的命运,为长城在无情踩踏下毁坏和消失痛心,并希望引起国家社会的关注。    

[转载]驴友君:长城让我给您捎个话儿

[转载]驴友君:长城让我给您捎个话儿

[转载]驴友君:长城让我给您捎个话儿

[转载]驴友君:长城让我给您捎个话儿

[转载]驴友君:长城让我给您捎个话儿

爱它,就不要伤害它“,在6.5世界环境保护日和6.11国际遗产保护日到来之际,长城给广大驴友捎个话,请您:

“珍爱长城文物,保护长城环境 !”

----------------------------------------------

      建议各大户外网站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驴友长城保护倡议书。制定有关公约限制约束大规模长城穿越活动。各户外团队领队要加强长城保护意识,承担起保护长城的责任。制定规则规范穿越行为。

[转载]驴友君:长城让我给您捎个话儿

《长城保护倡议书》

1:长城是珍贵文物,不是运动场。公开组织大规模穿越野长城是违法行为,要尽快杜绝。

2:各户外网站要制定限制攀爬穿越“野”长城规章,约束和规范长城穿越活动,树立长城保护意识,认识到长城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3:户外团队领队首先要自约自律,在长城活动计划书中要明确标注“保护长城、爱护文物”之类的警示文字。

4:团队内要明确指定长城保护督导员,明确告知队员要爱护长城文物。

5:不在长城上刻写、乱画、涂鸦。不要做任何危害长城的事。

6:不在长城上乱丢垃圾,给长城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7:增加对长城文化知识的了解,培养长城保护意识。有一点点长城保护法律常识。

8:向任何破坏长城的不文明行为说不。 

面对未来,我们要承担起一点点历史责任,不要让长城在我们的脚下消失!让伟大的长城永远屹立东方,华夏文明永远传诵!

与君共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吧!

 

[转载]驴友君:长城让我给您捎个话儿
[转载]驴友君:长城让我给您捎个话儿


[转载]驴友君:长城让我给您捎个话儿

相关法规:

2006年12月国务院颁行的《长城保护条例》规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

第十八条 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
  (二)刻划、涂污;
  (三)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四)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五)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六)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
  (七)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2003年6月发布的《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攀登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禁止组织游览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

第十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中国长城学会会员,长城保护志愿者:老陪,以上图片来自互联网)

0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