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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印发《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和《长城执法巡查办法》

(2016-02-03 11:24:35)
标签:

国家文物局

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

长城执法巡查办法

分类: 长城保护、文物保护、自然保护
国家文物局印发《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  
2016-02-01   来源:国家文物局  
 
      为加强长城保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长城保护员作用,促进长城保护工作,近日,国家文物局制订了《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印发。
  《办法》规定,地处偏远、未设立长城保护机构的长城段落,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聘请长城保护员应当遵循公开、自愿、平等、择优的原则,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长城保护员聘请程序和办法。
  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聘请的长城保护员发放国家统一制式的证件;完善长城记录档案、明确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界、设立长城保护标志等基础工作,为长城保护员实施长城巡查、看护工作提供依据;对长城保护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使长城保护员熟悉长城保护法规政策、安全形势和工作要求,了解长城基本情况,掌握长城看护和巡查工作技能;建立健全长城保护员档案,指导长城保护员开展工作,及时核查处理长城保护员报告的长城保护情况。
  《办法》还明确了长城保护员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巡查、看护长城本体及其历史环境风貌、长城保护标志和有关长城防护设施;定期向长城所在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长城保护状况和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长城自然损坏或者遭受环境地质灾害情况;发现破坏长城本体,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擅自移除、破坏长城保护标志和其他有关防护设施,盗窃长城构件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在长城上从事的活动,及时向长城所在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协助长城所在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做好长城日常养护、长城保护宣传等工作;编写工作日志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长城保护员的奖惩办法。 (文  宣)
 

国家文物局印发《长城执法巡查办法》 
2016-02-01   来源:国家文物局 

  为促进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长城保护职责,规范长城执法巡查工作,近日,国家文物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印发《长城执法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各级文物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应当对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长城段落进行执法巡查;长城执法巡查按照整体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执法巡查主体。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由毗邻各方协商进行执法巡查。
  《办法》明确了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在长城执法巡查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规定了文物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开展长城执法巡查,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上级督察、交叉巡查、联合巡查等方式;应积极利用遥感监测、无人机、信息通信等新技术、新手段开展工作。
  《办法》要求,应如实做好长城执法巡查工作记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置;应当及时将巡查结果书面反馈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对反馈意见应及时落实、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应书面报告检查单位;巡查中发现的构成行政违法案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并按照规定上报;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应及时将长城执法巡查记录、反馈意见、整改结果等文字和影像资料整理归档,建立电子和纸制档案。应建立长城执法巡查信息定期报告制度。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要组织开展长城执法巡查人员业务培训;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长城执法巡查经费纳入长城保护经费;将长城执法巡查工作纳入文物工作考核内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工作不力的,应通报批评,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鼓励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渠道,“12359”文物违法举报平台设立长城保护专线。
  《办法》自2016年1月25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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