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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建筑环境  纪念《威尼斯宪章》五十周年

(2014-06-14 12:09:57)
标签:

《威尼斯宪章》

文化

分类: 长城保护、文物保护、自然保护

      《威尼斯宪章》发布五十周年学术研讨会在京举办
                        2014.06.13   来源:中国文物报

   6月12日至13日,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在京召开纪念《威尼斯宪章》发布五十周年学术研讨会。来自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界的学者们共聚一堂,通过学术研讨来回顾总结以《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性文件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及思考。
  此次研讨会是一次纯粹的学者之间的讨论。正如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院长刘曙光所说:“会议不打算做出什么结论,大家在一起就是交流观点和认识,提倡学术平等、自由思考、自由讨论。把它开成一个解放思想、深入实际的会议,探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未来和面临的问题。”
  1964年5月31日,在威尼斯举办的从事历史文物建筑保护工作的建筑师和保护技术专家国际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一项深刻影响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与理论的重要决议——《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威尼斯宪章》。半个世纪以来,《威尼斯宪章》的指导意义和价值已经远远超越了当初所指的历史建筑及其附属环境的范畴,成为文化遗产保护修复的国际共识和原则之一。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威尼斯宪章》以及随后出现的一系列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性文件所倡导的原则和精神开始进入我国,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发展,诞生了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重要成果《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来自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世界遗产培训与研究中心、东南大学、全球文化遗产基金会、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西北大学、敦煌研究院、中国国家博物馆等单位的代表做了精彩演讲。        ( 中国文物报  文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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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

           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议会
                   (ICOM)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决议
                  一九六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于威尼斯


    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文物建筑,饱含着从过去的年月传下来的信息,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人民越未越认识到人类各种价值的统一性,从而把古代的纪念物看作共同的遗产。大家承认,为子孙后代而妥善地保护它们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们必须一点不走样地把它们的全部信息传下去。
  绝对有必要为完全保护和修复古建筑建立国际公认的原则,每个国家有义务根据自己的文化和传统运用这些原则。
  1931年的雅典宪章,第一次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促进了广泛的国际运动的发展。这个运动落实在各国的文件里,落实在从事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议会(ICOM)的工作里,落实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以及它的建立文物的完全保护和修复的国际研究中心(ICCROM)里。人们越来越注意到,问题己经变得很复杂,很多样,而且正在继续不断地变得更复杂,更多样;人们已经对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于是,有必要重新检查宪章,彻底研究一下它所包含的原则,并且在一份新的文件里扩大它的范围。
  为此,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会议第二次会议,于1964年5月25日至31日在威尼斯开会,通过了以下的决定:

  定义
  第一项 历史文物建筑的概念,不仅包含个别的建筑作品,而且包含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品,也适用于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在过去比较不重要的作品。
  第二项 必须利用有助于研究和保护建筑遗产的一切科学和技术来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
  第三项 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既要当作历史见证物,也要当作艺术作品来保护。

  保护
  第四项 保护文物建筑,务必要使它传之永久。
  第五项 为社会公益而使用文物建筑,有利于它的保护。但使用时决不可以变动它的平面布局或装饰。只有在这个限度内,才可以考虑和同意由于功能的改变所要求的修正。
  第六项 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一个环境。任何地方,凡传统的环境还存在,就必须保护。凡是会改变体形关系和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变动都是决不允许的。
  第七项 一座文物建筑不可以从它所见证的历史和它所从产生的环境中分离出来。不得整个地或局部地搬迁文物建筑,除非为保护它而非迁不可,或者因为国家的或国际的十分重大的利益有此要求。
  第八项 文物建筑上的绘画、雕刻或装饰只有在非取下便不能保护它们时才可以取下。

  修复
  第九项 修复是一件高度专门化的技术。它的目的是完全保护和再现文物建筑的审美和历史价值,它必须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文献。它不能有丝毫臆测。任何一点不可避免的增添部分都必须跟原来的建筑外观明显地区别开来,并且要看得出是当代的东西。不论什么情况下,修复之前和之后都要对文物建筑进行考古的和历史的研究。
  第十项 当传统的技术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利用任何现代的结构和保护技术来加固文物建筑,但这种技术应有充分的科学根据,并经实验证明其有效。
  第十一项 各时代加在一座文物建筑上的正当的东西都要尊重,因为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一座建筑物有各时期叠压的东西时,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允许把被压的底层显示出来,条件是,去掉的东西价值甚小,而显示出来的却有很大的历史、考古和审美价值,而且保存情况良好,还值得显示。负责修复工作的个人不能独自评价所涉及的各部分的重要性和决定去掉什么东西。
  第十二项 补足缺失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在同时,又必须使补足的部分跟原来部分明显地区别,防止补足部分使原有的艺术和历史见证失去真实性。
  第十三项 不允许有所添加,除非它们不致于损伤建筑物的有关部分、它的传统布局、它的构图的均衡和它跟传统环境的关系。

  历史地段
  第十四项 必须把文物建筑所在的地段当作专门注意的对象,要保护它们的整体性,要保证用恰当的方式清理和展示它们。这种地段上的保护和修复工作要按前面所说各项原则进行。

  发掘
  第十五项 发掘必须坚持科学标准,并且遵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6年通过的关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
  遗址必须保存,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永久地保存建筑面貌和所发现的文物。进一步,必须采取一切方法从速理解文物的意义,揭示它而决不可歪曲它。
  预先就要禁止任何的重建。只允许把还存在的但已散开的部分重新组合起来。粘合材料必须是可以识别的,而且要尽可能地少用,只要能保护文物和再现它的形状就足够了。

  出版
  第十六项 一切保护、修复和发掘工作都要有准确的记录,作有分析有讨论的报告,要有插图和照片。
  清理、加固、调整和重新组合成整体的每个步骤,以及工作进行过程中的技术和外形的鉴定,都要写在记录和报告里。记录和报告应当存在一个公共机构的档案里,使研究者都可以读到,最好是公开出版。
                                                              陈志华译


                    《威尼斯宪章》译者附记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欧洲各国纷纷修复古城和文物建筑。工作规模之大,空前未有。然而在修复中,因没有共同的原则,各行其是,差别相当大:有修复得比较成功的;也有修复失败,丧失了文物价值的。由于文物建筑的价值超出国界,因此,欧洲的文物建筑保护界渐渐觉得有必要建立一些大家共同遵守的原则,以保护文物建筑的真正价值,以免在修复时实际上破坏了文物建筑。
  建立基本原则,就是使文物建筑保护工作科学化。
  这些原则当然必须国际化才有意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先后建立过几个国际性的文物工作机构:1947年,建立了“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议会”(ICOM);1959年建立了“文物保护工作研究中心”(ICCROM)。1964年,教科文组织委托欧洲几位著名的文物建筑保护专家,包括ICCROM的两位,起草了一份关于保护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的草案,于同年5月31日ICOM的第二次大会上通过,因为会议地点在威尼斯,所以通称《威尼斯宪章》。第二年,教科文组织把ICOM改建为ICOMOS,即“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国际会议”——加上了“历史地段”。它在1966年第一次大会上,确认了《威尼斯宪章》。
  因为宪章是在ICOM时期起草通过的,所以只对文物建筑的保护提出了基本原则,并没有涉及历史地段,也没有涉及古城区的保护。
  古城区的保护是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它牵涉到大量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和技术的问题。它与广大居民对生活条件现代化的要求发生了冲突。目前,这是世界各国积极探索着的问题。虽然有人建议补充《威尼斯宪章》,把古城区保护也写进去,但是,恐怕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是难以做到的,除非写得很笼统。
  现在的宪章里提到要严格保护文物建筑的环境,这并不是指古城区的保护。环境保护虽然要求很严,但由于考虑到了现代化生活的复杂性,没有规定环境的范围,因此伸缩灵活的余地实际上是很大的。
  《威尼斯宪章》诞生20多年来,由于它的科学性越来越为人理解,因此它的权威性不断提高,虽然现在各地在文物建筑保护的实践中,因具体情况而各有其特点,但在基本原则上大体是向《威尼斯宪章》趋同。有些人对宪章提出修改建议,大都是为了更严密、更充实,并没有对原则提出质疑。
  1984年5月,ICOMOS在罗斯托克——德累斯顿召开第七次全体会议,在它通过的《宣言》中重申“必须遵照威尼斯宪章”。
  宪章在前言里写道:“每个国家有义务根据自己的文化和传统运用这些原则。”中国建筑在用料、结构、形式、装饰等各方面都跟欧洲建筑有很大差别。尤其是古代大部分建筑物的结构材料和装饰材料都是非永久性的,结构方法是装配性的,所以,在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上不得不有自己的特点。但是,基本的原则也应该向《威尼斯宪章》趋同,用“善男信女”的落后的“传统”观念来为不科学的认识和方法辩护是没有益处的——宪章毕竟是100多年来为文物建筑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而奋斗的成果。 
陈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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