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 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
(2014-02-26 16:22:49)
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文物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1
适用对象
1.2
编制依据
1.3
主要目标
1.4
基本原则
第二章
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2.1
程序要求
2.2
保护范围划定依据及要求
2.3
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依据及要求
第三章
长城标志说明
3.1
程序要求
3.2
标志说明类型
3.3
保护标志牌设置要求
3.3.1保护标志牌的设置
3.3.2保护标志牌形式及内容
3.4
保护界桩设置要求
3.4.1保护界桩的设置
3.4.2
保护界桩形式及内容
3.5
保护说明牌
第四章
长城记录档案要求
4.1
程序要求
4.2
长城记录档案要求
第五章
长城保护机构和人员
5.1
程序要求
5.2
保护机构职责
5.3
充实长城保护机构
5.3.1
加强长城保护管理队伍建设
5.3.2
建立健全长城保护员制度
第六章
附则
长城是我国规模最大的文化遗产,具有时间跨度大,空间分布广,类型构成多样,保存状况复杂,保存条件相对恶劣等特点。长城“四有”工作是国家依法实施长城保护管理的基础和保障。为加强和完善长城“四有”工作,依据长城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1.1 适用对象
本指导意见所称长城,是指经国家文物局认定公布的我国境内各时代长城墙体、界壕/壕堑、关堡、单体建筑和相关遗存。
1.2
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中的长城“四有”工作包括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树立长城保护标识,建立长城记录档案以及设置长城专门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13年)
《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2006年)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2006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旅游局,2003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护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年)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国家文物局,2012年)
《长城保护工程(2005-2014)总体工作方案》(国家文物局,2005年)
《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
《长城资源调查资料档案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文物局,2011年)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2000年)
第二章
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2.1 主要目标
以现有法律、法规和规范为依据和指导,根据长城资源调查和认定工作成果,针对长城及其保护管理工作特点,通过对长城的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护机构四个方面提出工作指导意见,明确长城保护管理责任和工作原则,为长城沿线各地开展长城保护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2.2 基本原则
1、建章立制,注重长效。行之有效的长城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是落实长城“四有”的保障,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根本。应通过完善长城保护管理“四有”工作,实现“四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理顺长城保护管理机制,落实保护责任和义务。
2、因地制宜,分类实施。长城建筑形制、建造工艺、保存现状、区域社会经济条件差异较大,长城“四有”工作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指导下,根据各地长城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发挥各地长城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因地制宜开展工作。
3、统筹协调,合作沟通。长城的构成要素分布、权属情况复杂,各地应加强沟通、交流,以保护长城为共同目标,协商一致,妥善解决长城保护问题。各地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与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通过综合措施实现长城的社会保护。
第三章
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3.1 程序要求
1、经国家文物局认定、公布的我国各时代长城资源,均应依法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以认定公布的长城墙体(含界壕/壕堑)段落、关堡、单体建筑和相关遗存点为基本单元。
2、尚未划定并公布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在本指导意见印发之日起1年内依法报请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3、划定并公布的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纳入长城所在地城乡发展规划,应并注意与生态、农业、牧业等相关行业规划范围合理衔接,提前预留长城保护空间。
3.2 保护范围划定依据及要求
1、以长城资源调查和认定工作为基础,开展充分的科学研究、评估和测绘,依据各类长城资源的价值和分布情况,以及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科学划定长城保护范围。
2、长城保护范围应划定在长城本体之外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保证长城相关遗址、遗迹得到完整保护。
原则上,长城墙体(含界壕/壕堑)保护范围应以长城墙体及依附于墙体的敌台、马面、关堡和相关遗存应以墙基外缘为基线向两侧各扩不少于50米作为边界;
独立于长城墙体之外的敌台、关堡、烽火台和相关遗存等保护范围应以单体建筑基础外缘为基线,四周各外扩不少于50米作为边界。
3、对于构成复杂和环境复杂的长城段落,其保护范围可以划分为一般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
4、保护范围须在地图上明确标识边界范围,印制相应的图纸,并按第四章要求提供图形数据。
3.3 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依据及要求
1、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应根据长城的周边环境风貌和景观视廊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
2、原则上,位于城市的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应自长城保护范围边界外扩不少于100米作为边界;
位于农村和郊野地区的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应自长城保护范围边界外扩不少于500米作为边界。
3、建设控制地带须在地图上明确标识边界范围,印制相应的图纸,并按第四章要求提供图形数据。
第四章
长城保护标识
4.1 程序要求
1、尚未完成长城保护标识设置的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长城所在地政府和文物部门在本指导意见印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长城保护标识设置工作。
2、已经设置长城保护标识的,可予保留,新设置的保护标志应按本指导意见实施。
3、长城沿线各县级行政区域文物部门应做好长城保护标识位置记录工作,并在相应的地形图上注明长城保护标识位置。上述记录和图纸均应纳入长城记录档案,予以妥善保存。
4.2 保护标识类型
长城保护标识包括保护标志牌、保护界桩、保护说明牌。
4.3 保护标志牌设置要求
4.3.1 保护标志牌的设置
保护标志牌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在以下地方应设置保护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