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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颁布

(2014-01-07 22:25:26)
标签:

文物保护

分类: 长城保护、文物保护、自然保护
           北京市出台《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2014-01-06   来源:首都之窗

  北京市出台《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文物部门建立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同时,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请文物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2014年3月1日,《办法》正式施行。

  规划部门共享地下文物数据

  《办法》要求市文物部门建立全市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标明地下文物埋藏区和重点监测区,并对实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进行记录。
  重点监测区域是文物部门根据史料、普查资料等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之外划定的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区,符合条件的重点监测区域,要依法纳入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管理。
  依据《办法》要求,数据库信息应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和调整,并在文物部门和规划部门之间共享,以加强政府对基本建设的规划、指导和监管的科学性。
  此外,市文物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积极探索有效方式,鼓励有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参与本市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为不过度影响工程进度,《办法》规定,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时限按照每一万平方米七个工作日计算,除雨雪、冰冻等特殊情况外,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发现文物后不保护将处罚

  《办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报请市文物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已进行过相关调查和勘探的,不再重复进行。
  依据规定,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旧城之内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旧城之外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请文物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前报请文物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未做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应当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文物部门。
  如果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备文物保护预案,文物部门处1万元罚款;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请、安排考古调查和勘探的,发现文物后不采取保护措施、不通知文物部门的,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应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如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被举报24小时内处理

  《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采取地下文物保护措施或者配合政府进行地下文物保护的,政府对其损失予以合理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向文物部门举报,文物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举报属实,为查处破坏地下文物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市和区县文物部门应给予奖励。
  《办法》还要求村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指导村民进行自建住宅、挖渠、掘井等活动时,应当注重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相关链接

  本市已公布56处地下文物埋藏区

  2011年,本市公布第四批地下文物埋藏区,达20处,涉及东城、海淀、石景山、大兴、房山、平谷、顺义、通州、密云、昌平和延庆11个区县。
  此前,本市分别于1993年、1995年和2000年,公布过3批文物埋藏区,涉及36片区域。
  据数据统计,为配合各项工程,文物部门每年都要进行大约百余项各类文物勘探。目前已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已达56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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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1号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安顺
                                              2013年11月7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文物的义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水务、交通、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地下文物保护宣传,营造保护地下文物的良好氛围。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地下文物保护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在地下文物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本市依法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史料、普查资料等对地下文物埋藏区之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区划定重点监测区域。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管理。

  第七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献研究结果,实际考古调查、勘探情况建立本市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标明地下文物埋藏区、重点监测区域等内容,并对实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进行记录。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并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共享。

  第八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积极探索有效方式,鼓励有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参与本市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于已经做过考古调查、勘探的,进行建设工程时,不再重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
  (二)旧城之内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
  (三)旧城之外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的报请后,应当予以及时安排。
  未做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应当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土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出具是否具备入市交易条件的意见,相关意见作为土地入市交易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书面提示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制定文物保护预案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书面提示的情况同时告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书面提示建设单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并告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督促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考古调查、勘探事项进行安排,相关安排应当与施工部署、施工总进度计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土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申请后,在施工现场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将相关意见书面通知土储单位和建设单位。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时限按照每一万平方米七个工作日计算,除雨雪、冰冻等特殊情况外,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六条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土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考古发掘单位确定文物保护方案,采取保护措施。
  在考古发掘中,发现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研究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另行选址。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采取地下文物保护措施或者配合政府进行地下文物保护的,政府对其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市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依法保护地下文物继续施工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到达现场。

  第十九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文物埋藏区和重点监测区域的日常巡查,并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及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其他生产生活活动时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对地下文物实施有效保护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指导村民进行自建住宅、挖渠、掘井等活动时,应当注重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破坏地下文物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安排考古调查、勘探事项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现地下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不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未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依法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文物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负有地下文物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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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细化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2013-05-16   来源: 中国文化报

    “像这样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广、影响大,文物部门与施工单位更应该在前期就配合好,提早进行考古勘测。这样的事情本不该发生。”这是北京通州东城门遗址遭“切割保护”后,著名文保专家谢辰生发出的感叹。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施工前考古”是保护地下文物的重要法律依据,其目的在于保证地下文物在大型建设工程施工之前及时得到保护。不过,由于对何为“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单位何时介入、谁来约束建设单位等具体问题缺少详细的操作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这一条款并没有使大量地下文物免遭厄运。
    近日,《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开始了为期两周的公开征求意见,历时数年的立法程序进入最后阶段。针对《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缺少操作细则的问题,《办法》进一步进行了细化。

    哪些工程施工前须进行考古?

    2004年颁布的《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中已规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旧城区内建设用地一万平方米的项目”内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报请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这是对《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中“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细化。
    在《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中,“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涵盖的范围有所扩大,新增了“旧城之外非地下文物埋藏区且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设工程。
    而对于进行“储备开发”的土地,《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则规定,应全部进行考古。
    对于不在以上范围内、不进行考古的建设项目,《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鼓励建设单位申报考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安排。同时还要求建设单位应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对施工中可能发现的地下文物采取应对措施。《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认为,以建设规模来划定考古调查勘探区域并不合理,也不能满足地下文物极其丰富的北京市的实际需求。”

    何时考古介入?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事先报请”,《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中的“施工前报请”,都明确表明“施工前考古”的必然性。但目前,法律对文物部门考古介入的具体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可操作的程序。这也是导致某些建设单位不考古、施工开始后再考古的原因之一。
    而本次《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说明中提出:“考古介入时间越早越好,地上建筑拆除完毕后的土地整理阶段是考古调查勘探的最佳时机。”说明认为,在前期整理阶段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一方面有利于控制建设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也避免了建设单位为了国家利益而承受不必要的风险。《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同时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应当在地上建筑物拆除工作完成后,即报请文物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如何约束建设单位

    《文物保护法》中的“建设单位”,是在施工前开展考古申报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一般指的是开发商,或者说地产商。在《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中,“建设单位”的责任义务及违法成本更加明确:建设单位在地上建筑物拆除工作完成后,立即报请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若违规未申请考古,责令改正并处1万到3万元的罚款。
    “我们现在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甚至文件,明确要求政府的哪个部门负责监管企业申报开展考古工作。地方政府很多时候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会主动付出人力、财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认为。
    而本次《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是,不仅规定了建设单位申报考古的义务,还规定了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责任。规划和建设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时,对建设单位有书面告知的义务,同时也应将许可发放情况告知文物行政部门。《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还对违反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设置了处罚条款。违反规定的行政机关将面临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罚;工作人员则可能面临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
    对于进行“储备开发”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负有申请考古的义务,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中应当包括考古调查、勘探方案。而更为重要的是,考古调查、勘探意见应当作为土地入市交易的依据之一。

    如遇重大考古发现应补偿

    《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中也明确了补偿原则,规定:如遇重大考古发现,对建设工程造成影响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建设单位进行适当补偿。
    同时,它还对考古的时限进行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文物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约束。市文物行政部门接到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建设单位申请后,在施工现场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同时还规定: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应当每1万平方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情况下在两个月内全部完成。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保护

    《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包括行政机构、土地开发方等主体在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鼓励和奖励单位和个人保护地下文物的行为。
    比如该办法的第四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进行地下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地下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第五条指出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地下文物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地下文物保护基金。地下文物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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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正式颁布
                 2014年01月22日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清末思想家龚自珍曾说过:“欲知大道,必先为史”。妥善的保护和利用先人留下的各类文化遗产,是今人应负的历史使命,是实现“中国梦”和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必然之径。

    北京,历史深遂悠久,文化脉络绵延不绝。在这片沃土中蕴藏着大量且珍贵的地下文物宝藏。其中一部分已被考古人员拭去覆盖的尘埃、撩开神秘的面纱,成为博物馆展室中的文化瑰宝。而更多沉睡于地下的珍贵文物,则默默承载着中华文明得以传承给后世的脉络。在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悉心保护地下文物不被惊扰和毁灭,或毫发无损地让它们重见天日,是我们这一代人的历史使命。

    地下文物保护促进城市发展
    增强城市文化底蕴


    新世纪以来,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基本建设项目数量数以万计。为做好建设工程中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北京市文物部门一直把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工作作为文物保护的重点工作。为配合各类建设工程,共完成地下文物勘探工作700余项,总面积约9800万平方米。保护了上至春秋时代下至清代的墓葬5400余座、窑址300余座、建筑基址200余处,出土各类珍贵文物2万余件(套)。

    为配合“南水北调”中线北京段工程,仅在房山区就发掘了8处遗址,总面积16360平方米。保护了汉、唐、辽、明、清等时代的墓葬、窑址、灰坑,出土陶、铜、玉、瓷器等各类文物。为配合丰台区丽泽商务金融区建设发掘了金代房屋、水井、道路遗迹,唐、辽、明清土坑墓,总面积1万多平方米。出土了金代铁铠甲、瓷器、铜器、瓦当等一批珍贵文物。结合《永乐大典·顺天府》、《析津志》等文献记载,初步推测这些房址为金代西营(兵营)遗址。

    为配合通州运河核心区的建设,对通州古城遗址进行了考古发掘。总面积达2万平方米,清理出城墙、城门、瓮城、敌台、马面等古代遗迹。根据文献和考古发现,推测该城始建于明代以前,明清沿用并略有改建。

    为配合北京文化硅谷建设,目前正对房山区长沟镇的唐代幽州卢龙节度使刘济墓进行发掘。刘济墓规模巨大,形制特殊,出土文物精美,壁画数量多,内容丰富,具有极高的考古、文物、历史、艺术研究价值。尤其主室发现的须弥座式石棺床,保存完整,有大量浮雕彩绘金刚、瑞兽图案,制作精美,在全国同类型考古遗迹中实属罕见。

    为配合大兴、亦庄等开发区的建设,保护了近千座战国、汉、唐、辽、金、明、清时期的墓葬、窑址,出土了一批重要的文物。

    这些考古发掘工程,为各类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创造了条件,有力地支援了城市建设,同时,也保护、传承了北京的历史文脉,丰富了北京的文化内涵。近些年来,北京的城市建设飞速发展,离不开文物工作者的辛勤工作。

    在东城区北玉河工程中,清理出元代通惠河堤岸、明代玉河堤岸及其河道、清代玉河堤岸及其河道、东不压桥及澄清中闸、便桥、玉河庵、码头及排水道等重要遗迹,出土了玉河庵碑、银锭锁、瓦当等文物。玉河的考古发掘成果为探讨古代玉河的演变与漕运、北京城市的供排水系统、北京水环境的变化提供了一批重要资料。考古工作也让这一地段的文化底蕴更加丰厚,发展的底气更足。

    地下文物保护的成果不是阳春白雪,它将惠及于民。金中都水关、北玉河遗址、东方广场古人类遗址等都已建立博物馆向社会开放。它们贯彻落实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串联起北京城、北京地区历史发展的脉络;成为宣传北京历史文化的窗口;丰富了首都文化建设的内容,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所有考古发掘工程,都做到了工程建设和文物保护的“双赢”。

    法律制度的完善创新
    保证了地下文物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其先决条件和重要保障是法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北京市位于燕山南麓和太行山东麓,又有永定河、潮白河等河流流经,在设计制定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时,注意到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法律制度。例如,北京市曾首创了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方式,并且将地下文物埋藏区上升到了法律概念。

    2002年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上述规定为我国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为落实这一规定、增强条款的可操作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明确规定“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部门,根据史料、普查资料等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可能集中埋藏文物的地区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公布”。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使得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逐渐规范化、法制化。

    地下文物埋藏区并不意味着禁止建设,只是规定建设工程在破土动工前,要先期报请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对发现的地下文物进行保护。

    全市1993年、1995年、2000年、2012年共划定并公布了四批地下文物埋藏区。首先,由全市各区、县文物管理单位经过研究文献、实地勘查等工作,提出初步建议名单。北京市文物研究所在此基础上,结合历年基本建设中的考古发现,再综合研究遴选后形成入选名单。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北京市文物研究所带领测绘和文物勘探队伍,再进行现场实测和文物调查,工作结束后将测量坐标点与城市规划地图结合,将调查内容与以往工作结合,向北京市文物局提供候选名单和划定的范围。其后,市文物局与规划部门研究确认后,以公函的形式征求拟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所在政府及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过以上的三道重要程序后,才由市文物局和市规划委员会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划定结果。

    专项立法 彰显北京
    保护地下文物之决心


    为了适应北京城市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新趋势,更有效、更全面地保护地下文物,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全国第一部省级地下文物保护的专项规章,并在内容设计上有许多突破和创新。

    (一)创建“重点监测区”的工作机制,采用高科技手段保护文物
    “办法”中规定,“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史料、普查资料等对地下文物埋藏区之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区划定重点监测区域。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管理。”同时,北京市文物部门要建设数字化、信息化的“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监测区要在北京市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中标明,供规划等部门参考,监测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向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文物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区的日常巡查监管。

    (二)明确了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界定
    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仅仅规定了“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要进行考古勘探,但是,未对“大型”进行明确界定。此次颁布的“办法”明确了在北京地区,“旧城之内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旧城之外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考古勘探。

    (三)加大了政府保护的职责
    此次颁布的“办法”,明确了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责,体现了政府保护地下文物的决心。例如:规划部门在审批规划时要告知建设单位报请文物部门组织考古勘探;对于政府要储备开发的土地,土地储备单位要在土地“招、拍、挂”之前,按规定报请文物部门进行考古勘探;对于举报破坏地下文物行为的市民,政府将给予奖励,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一起制定奖励办法。

    (四)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办法”中明确规定,“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地下文物保护工作”。新闻媒体、网站有大力宣传的责任,每个公民都有报举的权利,北京市也“鼓励有资质的考古单位参与本市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农村地区在兴修水利、建房掘井时,也要注重对地下文物的保护。近几个月来,房山区唐代幽州节度使刘济墓的发掘工作已在北京电视台进行了两次直播,调动了全社会对文物保护的热忱。

    (五)明确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保护地下文物的职责
    “办法”中明确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建标[2004]67号有明确规定)时,要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监理公司在开展监理工作时,若有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埋藏,要制止建设单位继续施工,并通知文物部门。

    (六)对重大地下考古发现,加大了保护力度
    “办法”中明确规定,如果在本市的建设工程中发现了极为珍贵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应该采取原址保护的措施。建设工程要为文物保护“让路”。目前,北京已完成的石景区老山汉墓、正在发掘房山区唐代幽州节度使刘济墓,都要原址保护,将来有可能成为博物馆对全社会开放。

    (七)确立了补偿制度
    “办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采取地下文物保护措施或者配合政府进行地下文物保护的,政府对其损失予以合理补偿”。这也体现了政府保护的职责,在全国乃是首创。

    (八)明确执法工作和法律责任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文物等执法部门巡视检查、执法处罚的职责;以及破坏地下文物工作的单位、个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规定了除了要接受行政处罚外,“造成文物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办法”的施行,体现了北京“首善之区”的理念与自信,展现了“人文北京”的底蕴,彰显了市委、市政府加强地下文物保护的决心,推进了依法行政的步伐。

    伴随着法规的出台,北京还将建立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对地下文物资源进行信息化整合与管理;并建立、健全综合性、高素质的专业人员队伍。在大力开展配合基本建考古工作的同时,文物部门也将继续主动开展北京地区野外考古调查,继续开展对古人类在北京地区的生存状态、商周时期北京幽州城、燕国都城情况的研究,开展房山区金代帝王陵区、唐代幽州城等历史重要结点、重点区域的调查研究。

    历史学家钱穆先生曾说过,对待本民族的历史要怀有“温情与敬意”。新规章的出台,必将极大推动地下文物的保护,让世人看到北京市全社会各行各业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温情与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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