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個人愚見
(2012-04-04 13:05:05)
标签:
娱乐 |
分类: 心情 |
首先,還是要感謝有關當局終於正視著作權法
已經到了需要修正使其合乎時宜的時候
草案中大部份條文
在個人觀點看來,均十分合理
且保障了著作權人的權益
但...
個人小小的冀望...
有幾條條文,如果能再稍稍多些釋疑
應能讓著作權人擁有更好的保障空間
例如: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一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个人学习、研究...如何定義?!由誰定義?!
第四十二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计算机程序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等方式使用计算机程序的,可以不经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此學習和研究是否需要經過申請?!要向哪個單位申請?!申請核准後,該單位是否行文通知原著作權人?!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雖說草案中有第四十八條的補充: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但...我想大家應該都很清楚...
十個人裡面...能有幾個會主動按照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主動申請備案...
個人以為,著作權人期待的
不是直接刪除第四十六條,就是能有更具體的條文規範與確實保證事後查察的積極作為吧?!
以上個人愚見...
期待不是狗吠火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