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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抵债农房如何办理登记?

(2014-08-15 17:16:14)
标签:

房产

分类: 国土管理

法院判决的抵债农房如何办理登记?

2014-08-06 15:00:00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侯福志

编辑部:

张某向本村村民陈某借款后无力偿还,经法院判决,张某以其住房抵债给陈某,但陈某在村内已有住房和宅基地,且面积已经达到规定的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居民只能有一处住宅,且面积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此种情况下,应如何给陈某登记、发证?

另一情况与上述完全相同,但债权人刘某是外村人,且已有住房和宅基地,又如何给刘某通过抵债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

辽宁省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李兴国


答:《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确定了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所以,笔者认为可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为陈某办理登记手续。

关于外村人,也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是否享有本村土地使用权,这在《土地管理法》上是有严格限制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也并无相关规定,所以,笔者认为,并不能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刘某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当然,考虑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关系密切,这一点需要和人民法院沟通好。

法律顾问 侯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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